嘉興市綜合查一次若干規定
嘉興市綜合查一次若干規定
浙江省嘉興市人大常委會
嘉興市綜合查一次若干規定
嘉興市綜合查一次若干規定
(2024年8月16日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檢查協同,提高綜合監管效能,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綜合查一次及其他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綜合查一次,是指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的多項行政檢查,由不同行政機關或者同一行政機關同時一次性開展的行政檢查模式。
第三條 開展綜合查一次,應當遵循依法實施、規范有序、協同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復檢查,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查一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綜合查一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負責綜合查一次的統籌協調指揮和規范指導等工作。
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綜合查一次有關工作。
第五條 行政檢查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開展綜合查一次:
(一)不同行政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的多項行政檢查,可以同時一次性開展的;
(二)涉及不同區域或者層級之間職責銜接的;
(三)其他適用綜合查一次的情形。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行政檢查的,原則上應當開展綜合查一次。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托全省統一的數字化行政執法平臺組織實施綜合查一次工作。
對可以通過信息共享、遠程監控等非現場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事項,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查一次場景清單。
綜合查一次場景清單應當明確牽頭部門、協同部門、檢查事項和檢查內容,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綜合查一次場景清單明確的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協同部門,編制跨部門綜合查一次年度檢查計劃,并征求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的意見。
同一行政機關開展綜合查一次,應當編制機關內部綜合查一次年度檢查計劃。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綜合查一次年度檢查計劃制定具體檢查任務,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科學確定檢查對象、數量、方式和檢查人員。
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檢查對象,行政機關應當減少行政檢查頻次。
第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時長、檢查頻次等因素,運用數字化手段加強對跨部門綜合查一次年度檢查計劃及具體檢查任務的統籌。
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跨部門綜合查一次年度檢查計劃。
第十一條 綜合查一次檢查發現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重大危險隱患,由牽頭部門及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屬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加強綜合查一次協作配合,通過檢查計劃協調、簽訂協作配合協議、簡單檢查事項委托等方式,明確檢查事項的工作銜接。具體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指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綜合查一次工作的檢查協同、任務實施等情況的督促落實。
行政機關開展綜合查一次,應當依法規范履行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