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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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麗水市人大常委會
麗水市物業管理條例
(三)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四)建筑立面瓷磚等外墻裝飾層和公共構件發生脫落或者存在脫落危險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發生前款所列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后,物業服務人可以直接向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物業服務人不申請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出申請。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撥付申請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結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完成十五日內,申請人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以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
業主委員會未及時決定修繕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人未及時修繕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人限期修繕;逾期未修繕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代為修繕,維修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不良信息的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或者移交相關資料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承接查驗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相關信息的;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退出物業管理項目和移交相關資金、資料、物品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和移交;逾期未退出和移交的,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騙取、挪用或者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業主共有資金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追回騙取、挪用或者侵占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騙取、挪用或者侵占數額二倍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移交相關財物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審計或者對審計不配合的,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共有物業,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專有部分物業、市政共用設施設備以外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二)業主組織,包括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
(三)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的物業管理;
(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或者公示,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主要出入口、樓道口、電梯廂等場地和向業主發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公告或者公示。
第六十一條 辦公樓、商場、工業廠房、醫院、學校等非住宅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物業保修金管理使用辦法和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等示范文本。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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