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日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山東省日照市人大常委會
日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日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7日日照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四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和社會服務體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類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等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等設施建設的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貯存和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督導建筑施工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
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布局回收網點;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的垃圾分類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洋發展、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數據、機關事務、海事、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編制應當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相銜接,確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確定所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模式,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體系,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推進農村生活垃圾依法就近就地減量、再生。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殺蟲劑、消毒劑和油漆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廢棄食物等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產品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類標準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
第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按下列規定方式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廢棄藥品應當投放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家庭廢藥品收集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后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物;
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預約大件垃圾收集單位上門收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不得將園林綠化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二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公交場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設施、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廣場和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人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居住區,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人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集中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業主和其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要求。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等工作。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相關要求應當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投放要求;
(二)在責任范圍內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督導員工作規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志愿者組織等根據需要安排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志愿者等擔任督導員,引導居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組織物業服務人安排督導員的,可以采用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和運輸車輛,運輸車輛應當專車專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標注規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
(二)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接收符合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三)密閉運輸生活垃圾,防止異味擴散、滴漏、揚塵等二次污染,不得隨意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合理安排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作業時間和路線,避免交通擁堵和噪聲擾民。
第十八條 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向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廚余垃圾處置單位集中處理,或者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以及設施、設備,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接收、處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等情況,并按照要求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實時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立即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應急處理。
第四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餐飲業、旅游業、漁家樂、民宿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工作措施,并組織會員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國有企業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范作用,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產品;廢舊報紙、紙張、辦公桌椅等實行循環再利用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有關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限制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包裝物,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物。
第二十五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住宿、餐飲、旅游、娛樂業等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餐飲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提示適量點餐、取餐,增加小份菜品,減少餐飲垃圾產生量。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農副產品便民攤點的管理,鼓勵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七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舊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資源循環利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開展牡蠣、貽貝等貝殼類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可以用于制作生產畜禽飼料添加劑、建筑材料、土壤酸堿調節劑等產品。
易腐爛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處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鋪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減少農村生活垃圾外運處理量。
第二十九條 廚余垃圾應當主要采用產沼、制肥等生化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鼓勵通過堆肥或者作為生物質燃料等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園林綠化垃圾。
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應當推廣使用廚余垃圾、園林綠化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五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免費向市民開放。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
文化和旅游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旅游景區、酒店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督促旅游景區管理單位、旅游企業引導游客做好分類投放。
第三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工作職責或者業務范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快遞、餐飲業、家政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輿論監督。
車站、機場、港口以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回收利用。
第三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和服務等實踐活動,倡導綠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促進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逐步采用視頻監控或者物聯網追溯等技術措施,實現全流程監管,并向社會公眾提供分類投放、預約回收等查詢服務。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采集垃圾分類全過程信息,并錄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
第三十八條 海洋發展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海事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海上垃圾打撈、沙灘垃圾清理、上岸垃圾處理等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及時依法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考核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通過獎勵、表揚、積分等方式,鼓勵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
(二)未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混裝混運已分類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