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德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山東省德州市人大常委會
德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2號)
《德州市全民健身條例》已于2024年10月30日經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1日
德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2024年10月30日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保障
第五章 全民健身融合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以及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服務保障和融合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事業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科學文明、因地制宜、融合發展、共建共享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明確負責全民健身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協調轄區內體育場地設施的使用,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協助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
第五條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組織執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指導、監督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組織、指導群眾賽事活動等。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鼓勵公民樹立和踐行科學健身理念,主動學習健身知識,積極參加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供基本公共體育服務,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安全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教育宣傳,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理念。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報道,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廣告,營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圍。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管理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組織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或者贊助。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跨區域交流合作,健全與京津冀的全民健身互動協調機制,推動全民健身理論研究、項目開發、產品研發、業態培育、資源共享、人才培養等方面區域合作。
第二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預留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用地,明確用地位置、規模和規劃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縣(市、區)建有公共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球類場地、健身廣場等體育場地;
(二)鄉鎮、街道建有室外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和多功能健身場館,包括球類場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徑等。
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與公共文化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統籌建設,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扶持、加強農村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支持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村內閑置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場地等場所,根據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習慣,因地制宜建設和配置健身步道、球類設施、器械類設施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周邊等區域,因地制宜建設和配置球類場地、健身廣場、健身步道、自行車道、綠道等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合法利用城市空閑土地、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閑置資源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單位閑置場地配置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文化、商業、娛樂、旅游等項目配套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體育場地設施。其中,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體育場地設施。
住宅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配建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規模或者用地指標應當納入規劃條件;場地設施的建設標準應當納入建設條件,住房城鄉建設、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落實建設條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體育場地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第十五條 老舊城區、社區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居民住宅區整治改造,通過多種方式,逐步補建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六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體育設施建設標準、有關質量標準、安全標準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需求。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場地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所在地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政府或者體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負責;
(二)社會捐贈或者體育彩票公益金等資助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由接受捐贈或者接受資助的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區體育場地設施,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確定;
(四)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確定的單位負責;
(五)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由學校或者其確定的單位負責;
(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確定的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的,由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八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設施使用、維修、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人員和相關設備;
(三)在設施所在場地顯著位置公示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管理維護責任單位信息和聯系方式;
(四)標明設施和設備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安全提示;
(五)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六)設施損壞時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組織維修或者拆除;
(七)按照用途管理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防止挪作他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舉辦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出免費保修期或者沒有約定修理、更換義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
體育主管部門資助的健身器材,達到報廢期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報廢程序,并由接收單位負責拆除。
第二十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與當地公眾的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并在公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涉及重大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其所屬戶外健身步道、健身廣場、健身路徑等應當免費開放;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政府投資舉辦的綜合性公園和具備晨練、晚練場地的景區,應當對公眾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并公告開放時間。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公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寒暑假以及非教學時間向學生開放體育場地設施,鼓勵和支持在上述時段向公眾開放。
新建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應當配置與教學區域的物理隔離設施。
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開放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體育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將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
因城鄉建設等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重建。重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降低配置標準、建筑規模等。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四條 每年八月八日國家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市全民健身周。
國家全民健身日、省全民健身月、市全民健身周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集中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展演、咨詢、知識講座、志愿服務等全民健身主題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全民健身日、省全民健身月、市全民健身周組織職工、村民、居民集中開展健身活動。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周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其他體育場地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運動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舉辦社區運動會。
市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市綜合性運動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扶持推廣傳統體育運動項目,結合本地傳統文化、旅游休閑等資源舉辦全民健身品牌活動,支持舉辦馬拉松、板式網球、八極拳、釣魚等具有本市特色的賽事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居民委員會結合實際舉辦覆蓋廣泛、靈活多樣、便于參與的健身操舞、親子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村民委員會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利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組織開展農民運動會、鄉村足球賽、鄉村籃球賽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本行政區域體育社會組織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提升體育社會組織服務全民健身的能力。
鼓勵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全民健身指導。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不得削減、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時間。
學校應當在大課間組織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利用課后服務時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校內鍛煉時間。鼓勵中小學校適當延長課間活動時間。
學校應當開展普及性體育運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推動學生積極參加常規課余訓練和體育競賽。
提倡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引導青少年進行戶外體育鍛煉和每天校外一小時體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增強學前兒童身體素質。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廣普及廣播體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配置必要的健身設施、器材,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職工運動會。
第三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相關人群參與的健身運動會、健身展演、賽事等健身活動。
基層工會應當依照工會章程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資助。
第三十二條 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充分考慮風險因素,加強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舉辦對抗激烈、風險程度高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賽事規程應當附風險提示書。
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眾應當提高自身安全意識,遵守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要求和安排開展活動。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政策分配使用,實行專款專用,足額用于全民健身和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調整。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和社會體育設施,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等形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力量提供公共體育標準研究、統計分析、信息平臺建設、設施運營與管理,以及體育運動競賽組織與實施、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組織承辦體育交流與推廣等公益性體育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開展全民健身市場化運營服務。
第三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健全指導、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推進全民健身志愿服務工作發展。
鼓勵運動員、教練員、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體育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以及其他熱心全民健身事業人士參與全民健身志愿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的中小學校提供經費保障,并為其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健身場所管理者購買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機構、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或者健身場所管理者應當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適用于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五章 全民健身融合發展
第三十八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范圍,提升學生體育素養,培養體育鍛煉習慣。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與教育部門共同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的建設,為體育特長學生創造發展空間,為意愿成為專業運動員的學生提供升學通道。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體育與醫療健康融合發展,加強運動健康干預,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針對不同群體的健身指導方案,推行體育與衛生健康相結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向社會公布國民體質狀況。學生體質監測由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推動體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用好黃河大運河連通廊道,支持推廣冰雪運動、戶外運動、水上運動、汽車摩托車等體育旅游項目,推動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建設,培育體育旅游精品賽事,打造體育旅游精品線路。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體育用品制造業、健身活動服務業發展。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健身科學研究,依靠科學技術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向公眾公開全民健身設施目錄、開放時段、健身指導、賽事活動等信息。
鼓勵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全民健身領域的創新運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場地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場地設施。
(二)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