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濱州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濱州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2年12月9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黃河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資金投入和激勵獎勵機制,建設節水型城市。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海洋發展漁業、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法律法規、水科學知識以及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宣傳推廣節約用水先進典型。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保證正常運行。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七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管網內取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需求、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以及取水許可水量或者供水單位供水能力等核定、下達用水計劃,并對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對取用多種水源的用水單位,應當分別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
第八條 用水應當計量。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計量設施,有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計量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區分不同用水,實行差異化水價。
第九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公共供水管網用水單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水費;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以及特種用水行業,實行更加嚴厲的水價政策。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用水單位用水超過國家和省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政策,采購和使用通過認證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洗車、洗浴、游泳館、水上娛樂、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生活用水用于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限制新建、擴建高耗水項目,推進高耗水企業向水資源條件允許的工業園區集中。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統籌供排水、污水處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火力發電、鋼鐵、紡織、造紙、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開展節水技術改造,改進用水工藝和設備,加強廢水深度處理回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其用水應當符合用水定額先進值,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優先選用耐旱型花草樹木,推廣使用噴灌、微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方式。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給水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公共給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防止用水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的管理,加強排水綜合利用。疏干排水應當優先用于項目施工及周邊環境用水,剩余部分經水質檢測符合排放標準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排入雨水管網或者附近河湖等水體。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批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封閉。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現代水網建設規劃要求,統籌規劃建設區域水系連通工程、雨洪資源利用工程等引調水工程,優化水資源配置。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優化用水結構,提高非常規水利用率。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和輸配管網,通過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設施建設和市場化運營。污水處理廠應當采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高水質標準,滿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小區、學校、醫院、賓館、大型商超、文化體育場館、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建設再生水設施,使用再生水。
第十七條 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非居民用水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同步合理減少其地下水、自來水等用水指標。
具備再生水供水條件且水質符合用水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二)城市綠化、公共廁所、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城市雜用水;
(三)觀賞性景觀用水、河道生態用水、濕地用水等環境用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規劃建設雨水滯滲、凈化、利用、調蓄設施,采取透水鋪裝、地表水徑流控制等措施,利用城區河湖水系集蓄雨水,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