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潮州市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廣東省潮州市人大常委會
潮州市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6號
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4月28日通過的《潮州市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2日
潮州市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2024年4月28日潮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物多樣性,是指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括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
第三條 生物多樣性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持續利用、科學管理、公眾參與、惠益分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并公布實施。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鄉村振興相結合,與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相適應的機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樣性危害。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等工作。
市公安、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資金投入機制,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設施和能力建設,加大市、縣(區)財政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市場化、社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多領域籌集保護資金。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七條 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中心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的專門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科普、宣傳等工作;
(二)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評估和監測等相關工作;
(三)引進、試驗、示范和推廣林業新品種、新技術,開展林木種苗培育技術咨詢與指導等工作;
(四)開展野生動植物的資源調查、繁育、棲息地恢復等服務工作,建立野生動植物資源基礎數據庫,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的鑒別、接收、救護、飼養、放生和移交等工作;
(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防治,做好森林植物檢疫和疾病預防控制的有關工作;
(六)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做好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的服務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生物多樣性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開通生物多樣性保護投訴舉報熱線電話、網絡平臺,及時受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九條 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充分發揮民間公益性組織和慈善機構的作用,共同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保護知識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自覺性和參與度。
提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綠色生產方式,防止和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本底調查,根據生物多樣性本底、威脅因素、保護狀況,觀測動態變化,整理和分析數據信息,建立生物遺傳資源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定期發布信息。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資源調查的情況,綜合生態系統類型的代表性、特殊生態功能,以及物種的豐富程度、珍稀瀕危程度、地區代表性、科學研究價值等因素,對國家和省劃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進行細化,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時,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產生的影響,并制定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害。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生物多樣性、重點區域和重要生物遺傳資源調查的基礎上,評估重要野生動植物資源受威脅現狀、珍稀瀕危程度、地方原產及特有性、開發利用現狀、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制定和發布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包含野生動植物保護、種質資源保護以及生物多樣性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等名錄。
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應當根據生物多樣性的調查、監測、評估情況適時更新和調整。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建設完善植物園、樹木園、古茶樹園、優良禽畜繁育中心、野生動物馴養基地等遷地保護網絡和種質資源庫。
鼓勵和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參與有關保護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中華穿山甲、黿(韓江黿)、黃嘴白鷺、黑嘴鷗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花鰻鱺、中華鬣羚、白鷴、栗喉蜂虎、高山棘螈、紫水雞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及潮州蕕、潮州堇菜、潮州越橘等特有珍稀野生物種、物種生存生態環境空間及其生物鏈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構建野生動物生態廊道,實施沿海岸帶、沿韓江、沿黃岡河等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保障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連通性。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關于海洋和內河禁漁的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加強對候鳥等野生動物棲息繁衍地、覓食地、遷徙停歇地、集中分布地的保護管理,防范和打擊非法獵捕、交易和經營利用候鳥等野生動物的行為。
依法依規開展候鳥等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有效措施,保護韓江流域、黃岡河流域、柘林灣等濱海濕地、海島和鳳凰山、桑浦山等區域的珍稀野生物種、特有野生物種的生態環境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態系統。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外來物種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現場勘查,確認為本行政區域內新出現的外來入侵物種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二十條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不得損害人類健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不得對當地社會生產、生活造成損害,不得影響野生生物種群的遺傳完整性。
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收集、科學研究和生物技術開發等活動,應當遵循風險預防、謹慎發展、全程管理原則。技術發展不成熟、應用后果不明確的,應當通過建立評估體系和預警機制進行風險管控。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參加的信息共享機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動態監測,建立監測網絡體系和預警以及應急響應機制,防止生態環境破壞,保護重要生物遺傳資源,防控外來物種入侵。
市公安、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產品的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非法交易活動。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開發自然資源,可能造成重要生態系統破壞、損害重要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長環境的,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對重要生態系統、重要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長環境造成損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經濟、社會價值以及特有的生態系統,應當優先制定修復方案,進行治理和恢復。
加強韓江、黃岡河流域重要的水生生物棲息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實施近岸水環境與水生態一體化修復,推進本地水生生物綜合保育。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作為開展生態保護補償的重點,加強統籌協調,探索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生態補償機制。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市、縣(區)應當全面實施林長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森林生態狀況、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桉樹純林在森林資源中的占比和分布等因素,優化區域林分結構,提升森林等生態系統穩定性。
鼓勵社會資本支持參與桉樹退出和改造。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要的原產或者特有的具有重大價值潛力的野生生物遺傳資源、農業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進行開發研究和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大數據,加強對鳳凰單叢茶、獅頭鵝等地方傳統特色產業、特有經濟作物、農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魚等種質資源和稀有品種資源的發掘、整理、檢測、篩選和性狀評價,推進相關生物技術在農業、林業、生物醫藥和生態環境等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探索建立自然保護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與周邊鄉村、社區的共管機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租賃、置換、贖買、合作等方式,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權益,實現多元化共建自然保護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共享生物多樣性資源收益。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促進特有經濟作物、農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魚等鄉土優良品種及其種質資源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獲取本行政區域內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并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和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持有人同意,鼓勵簽署惠益分享協議,確保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持有人和合作開發方之間能夠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益。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物多樣性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支持起訴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