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促進條例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促進條例
廣東省中山市人大常委會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促進條例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號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2年12月13日表決通過的《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促進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3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7日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促進條例
(2022年12月13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山人的博愛精神,打造中山市慈善文化品牌,促進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工作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志愿服務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以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名義舉行的活動及其相關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是中山市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慈善款物籌集活動和巡游答謝活動。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巡游答謝活動每年農歷正月十五“元宵節”舉辦,不能如期舉辦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及其相關促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將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相關工作。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紅十字會依照法律、法規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統籌推進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的相關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對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的募捐活動實施監督。
市教育、公安、財政、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開展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相關保障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殘聯、工商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工作。
第五條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圖形標志由市紅十字會依法管理,圖形標志樣式的應用規范由市紅十字會制定。
第六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廣使用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圖形標志,傳播本市慈善理念和文化,在本市公建標志性建筑、公共圖書館、公園等顯著位置放置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圖形標志。
第七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公益活動范圍內設定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每年的募捐主題,鎮、街道籌辦活動的組織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募捐主題范圍內設定子主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決定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主題曲或者主題組歌,市屬媒體應當進行宣傳推廣,弘揚中山人博愛精神。
第九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建立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信息記錄系統,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及其相關促進工作的下列信息予以記錄:
(一)捐贈人名稱、捐贈金額等慈善信息;
(二)志愿者名稱,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等信息;
(三)表彰與獎勵等信息;
(四)參與慈善公益活動、文藝匯演等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宣傳活動信息;
(五)其他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及其相關促進工作信息。
市紅十字會和負責運營維護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信息記錄系統的單位應當對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及其相關促進工作記錄信息及時記錄、更新、更正,并且長期妥善保存。
第十條 捐贈人、志愿者等不同意公開自己姓名、名稱、金額、服務時間、內容等記錄信息的,不得予以公布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在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中表現突出或者有重大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感謝信、紀念章等方式進行答謝回饋。
第十二條 鼓勵學校等教育機構開展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文化教育,培育學生的慈善理念和博愛精神。
鼓勵商會、行業協會以及港澳臺同胞、華人華僑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促進中山與其他地區慈善文化的交流、融合。
第十三條 鼓勵各類民間慈善組織積極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市紅十字會、志愿者聯合會等組織者為其提供業務交流、能力提升、自我展示的平臺,為民間慈善組織的發展壯大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的組織應當對所屬的志愿者在活動前進行培訓或者服務交流,提高志愿者的服務專業水平,市紅十字會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媒體和文化機構宣傳、展示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絡等市公共媒體定期介紹、宣傳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增強全社會自覺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的意識。
鼓勵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市公共文化機構展示、傳播和普及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文化。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傳播活動。
鼓勵國家公職人員和社會公眾人物在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宣傳工作中做出表率和示范。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沙龍、展覽、論壇等形式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創新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展示平臺。
鼓勵宗教界、文化藝術界、工商界、港澳臺同胞、華人華僑等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
第十八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在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市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公開下列信息,并報送市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募集取得的財產情況;
(二)已經使用的募集取得的財產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三)尚未使用的募集取得的財產使用計劃。
認捐人簽訂認捐承諾書或者捐贈協議的,由市紅十字會按照規定統一向社會公布。
市紅十字會在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中通過各鎮、街道子主題募捐活動募集取得的財產,由鎮、街道籌辦活動的組織按照上款規定的時間和信息報送市紅十字會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募集取得的財產應當用于募捐主題和子主題的本市慈善項目,市紅十字會應當對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募集取得財產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市紅十字會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本市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受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捐助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向市紅十字會書面報告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向市紅十字會報告一次項目實施情況。市紅十字會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鎮、街道籌辦活動的組織,每年向市紅十字會反饋通過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募集取得的財產的使用情況,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受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項目,應當標識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圖形標志。
確需改建、拆除受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項目,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改建、拆除的處理方式的,項目的受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征詢市紅十字會和市民意見,有冠名人的慈善公益工程項目,同時應當征詢捐贈冠名人或者其直系親屬的意見,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改建、拆除涉及改變受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項目用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的組織者和參加者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擾亂、破壞中山市慈善萬人行活動;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
(三)以中山市慈善萬人行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中山市慈善萬人行募集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違背慈善目的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山市慈善萬人行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