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馬鞍山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馬鞍山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馬鞍山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的決議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馬鞍山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決定予以批準,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馬鞍山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2024年10月30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社會響應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體系,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機構和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災情調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及時接收和傳遞預警信息。
第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御等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氣象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依法核查和統一發布災情。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新媒體平臺和氣象科普教育基地、氣象臺站、中小學校等開展氣象知識科普宣傳。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時和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氣象災害保險產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情收集、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氣象災害防御實行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主要包括供電、供氣、供水、交通、通信、廣電、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等單位。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御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應對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及其職責;
(二)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定期巡查;
(三)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并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
(四)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及防御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區、交通和通信干線、農業主產區、通江河流和氣象災害易發區等區域,設置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或者建立自動氣象觀測站。
氣象、水文水資源、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單位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實行統籌規劃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天氣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應當及時、準確播發當地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醒公眾做好防御準備。
社區、學校、醫院、車站、廣場、公園、景區、工礦企業等人員密集區域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公共廣播等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工作。
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臺風、暴雨、暴雪、強對流等重大災害性天氣橙色或者紅色預警信號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啟動叫應機制,并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直達有關責任人。
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會商研判,部署落實防范應對措施。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根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關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收到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因地制宜,利用公共廣播、微信、電子顯示屏、移動宣傳車、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依法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標明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
(二)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五)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避難場所,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
(六)開展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監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