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十七號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經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6日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二節 審查內容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審查、存檔等具體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承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信息化、檔案管理等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實際,確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備案審查工作分工。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聯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民的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發揮專家學者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監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五)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六)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四)依法應當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依照地方性法規的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的配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法規制定機關備案;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條文依據對照表以及其他參考資料。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應當報送公告;有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的,應當一并報送。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兩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反饋電子回執。
對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備案材料格式標準和其他備案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上述條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暢通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渠道,完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辦理成效。
第十七條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移送有關備案審查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向有關備案審查機關提出。移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建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到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移送的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
(五)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跨區域協同工作機制,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監督。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
第二節 審查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法定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三)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四)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規定;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五條 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審查;涉及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應當同時分送。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同步進行審查。
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
第二十六條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提起人不予登記。
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同步進行審查。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一般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此前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時限;
(五)其他不需要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向制定機關、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其補充有關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實地調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一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向制定機關詢問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根據審查意見,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
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四章 處 理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均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時限。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經審查并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發函督促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根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書面反饋有關情況,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情形,但存在其他傾向性問題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八條 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常務委員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九條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化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信息化平臺反饋。
第四十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后,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交流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年度工作要點、監督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包括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工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一般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上公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四十五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并抄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全省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運用,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建設全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信息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做好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本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推動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