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號發布 根據202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古塔區、凌河區、太和區、高新區)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政府確定的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自然資源、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財政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規劃與技術規范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經批準公布后,自然資源、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免費供公眾查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幼兒園、中小學校、歷史建筑、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通信設施、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三)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類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戶、陽臺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筑物、設施安全的;
(六)損害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八)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及建(構)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
第九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許可手續。
設置人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示意圖、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利用非自有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置載體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設置載體使用權。
第十一條 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兩旁、綠地、廣場以及城區過境鐵路、公路沿線等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以下統稱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由市政府委托授權的單位,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統一配置。
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公共載體使用權的,由市政府委托授權的單位與買受人簽訂載體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標價款或者拍賣價款,收入上繳市財政部門。
公共載體每次使用權的有效期限根據載體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拍賣公告中明確,并在載體使用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置人提出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 設置人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示意圖、設計圖及效果圖。
對不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指導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或者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持下列材料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和范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設置臨時性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對不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當日提出書面指導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限按照下列情況核定:
(一)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載體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權的,許可設置期限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規定的期限核定,最長不超過6年;
(二)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和大型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不超過6年;
(三)其他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3年;
(四)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許可設置期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設置許可手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不予延期,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彩色效果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辦理程序履行變更手續;
(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三)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上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文件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第十八條 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發布公益廣告。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保證不少于30%比例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 根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戶外廣告設置人征用戶外廣告設施,用于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招牌設置
第二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構)筑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五)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
(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七)禁止在沿街建(構)筑立面、櫥窗內外通過直接書寫、懸掛、粘貼等方式設置招牌;
(八)不得超出建筑頂部和邊界設置招牌;
(九)招牌設置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設置人設置招牌的,應當向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招牌設置設計圖及效果圖。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牌設置進行指導,對設置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當日提出書面指導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招牌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效果圖等設置;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設置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設置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對未履行相應程序,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做到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在巡查或者執法中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設置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于4米(含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二)非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除大型戶外廣告之外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一條 錦州開發區、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