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護條例
渭南市大荔沙苑保護條例
陜西省渭南市人大常委會
渭南市大荔沙苑保護條例
渭南市大荔沙苑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29日渭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大荔沙苑(以下簡稱沙苑)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沙苑,是指地處渭南市大荔縣轄區內,介于渭河、洛河之間的沙土地,范圍涉及韋林鎮、蘇村鎮、官池鎮、朝邑鎮、羌白鎮和下寨鎮。
第三條 沙苑的保護、治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沙苑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大荔縣人民政府負責沙苑保護、修復、治理等工作。
大荔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沙苑保護工作。
所涉鎮人民政府做好沙苑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大荔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沙苑保護規劃,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沙苑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保護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區域、治理措施、綠色產業發展等內容。
編制規劃時應當科學論證,與防沙治沙規劃相銜接,并征求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大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沙苑保護綜合監測體系,對沙苑保護與利用現狀進行調查與綜合評價,制定保護措施,提高林草植被覆蓋率。
第八條 大荔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建立國家沙漠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對沙苑進行保護。
未建立國家沙漠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區域,大荔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退化林草修復等措施,防止沙苑生態功能退化。
第九條 在沙苑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牧;
(二)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三)擅自采沙取土;
(四)擅自圍封、圈占;
(五)在地下水禁采區內取用地下水,或者限采區內新增取用地下水;
(六)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
(七)盜伐濫伐林木;
(八)將草地、林地開墾為耕地等改變土地用途;
(九)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等其他設施;
(十)其他破壞沙苑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資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展公益性治沙活動。
從事公益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組織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治理。被委托人應當向委托人報告治沙情況。
從事公益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向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和治理方案,并按批準的方案治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利性治沙活動的監督檢查,防止治理不當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第十二條 大荔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保護好生態資源前提下,科學合理利用沙苑自然資源,發展沙生林果、藥材、蔬菜等特色沙土地經濟作物,改善沙苑生態環境,促進沙苑經濟發展。
第十三條 在沙苑從事觀光游覽、拓展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按照規定的地點和范圍依法經營。
第十四條 在沙苑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屬于大荔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征得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大荔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培育與沙苑有關的沙漠旅游、文藝創作、風土民情、城市形象等品牌建設,促進沙苑產業、項目品牌化經營,推動地方特色文化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取得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開發利用對沙苑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開發利用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加強執法協作,公布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大荔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沙苑保護巡護制度,制定保護巡護方案,明確巡護主體、巡護區域、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放牧的,由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只(頭)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擅自采沙取土,或者擅自圍封、圈占的,由大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盜伐林木的,由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盜伐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大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為流動沙地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每公頃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沙苑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