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2023年10月27日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提升鄉村人居環境,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清理、收集、貯存、轉運、處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維護等鄉村清潔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基層自治、全民參與、多元投入、統籌推進、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清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清潔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清潔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政府投入、村集體經濟支持、村(居)民自籌、產生者付費、社會資金參與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鼓勵、支持社會主體參與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清潔政策措施,規劃建設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清理、收集、貯存、轉運、處理和鄉村衛生廁所、農村雨污分離等鄉村清潔基礎設施。統籌推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推廣使用垃圾、污水處理等新技術。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教育體育、衛生健康等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依法做好鄉村清潔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范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計劃,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
(二)組織實施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清理、收集、貯存、轉運、處理和衛生廁所、雨污分離等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鄉村清潔設施設備,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設改造衛生戶廁;
(三)組織開展垃圾清理、收集、貯存、轉運、處理和污水治理;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內有關單位開展鄉村清潔活動,劃分鄉村清潔責任區,防治農業面源污染,規范鄉村糞堆、草堆、柴堆等管理,組織開展村莊清潔和綠化美化工作;
(五)監督管理和檢查評估鄉村清潔工作;
(六)組織開展鄉村清潔宣傳教育和群眾性衛生健康活動;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工作的職責。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約定鄉村清潔內容,制定鄉村清潔管理制度,鼓勵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確定保潔方式、保潔人員聘用、清潔費用收支等事項。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收取的清潔費應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清潔費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負責轄區范圍內的清潔工作,組織本區域村(居)民按照規定實施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開展村道路、廣場、溝渠、河流、公廁等公共區域的環境整治和凈化綠化美化亮化工作。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開展鄉村清潔評比和美麗鄉村、美麗家園等創建活動。
第十一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果園、池塘、溝渠等的清潔工作,按照規定處理垃圾、污水、廢棄物等,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節慶、文體、喜慶、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保潔。
第十二條 駐鄉村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體經營戶負責其管理和使用區域的清潔工作。
從事種植、養殖、加工、修理、廢品收購、住宿、餐飲、醫療等的生產經營戶,其產生的垃圾、污水、廢棄物等,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處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鄉村清潔公益性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委托市場主體承接垃圾的清掃、收集、轉運和處理工作。
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垃圾和廢棄物的單位、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技術規范的措施,防止發生揚散、流失、滲漏等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 鄉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畜禽養殖技術標準飼養畜禽,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轉。
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污染環境。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理。
鼓勵鄉村畜禽養殖實行圈養,人畜分離,采取糞肥還田、種養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實現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生態環境,鼓勵、支持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綠色、生態、環保的養殖技術,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十六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推廣使用生態環保、綠色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推廣使用科技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
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制劑及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
及時安全處理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村容村貌、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填埋或者焚燒垃圾;
(二)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渣土等;
(三)隨意丟棄農藥和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
(四)隨意排放生活污水、人畜糞便、沼液、沼渣、廢棄油料等;
(五)隨意丟棄動物尸體和病害動物產品;
(六)隨意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廣場等堆放農家肥、秸稈、木柴、建筑材料、雜物等;
(七)在人口集中地區或者禁燒區、禁燒期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雜草及其他生產、生活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八)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鄉村清潔設施;
(九)私搭亂建廁所、畜禽圈舍;
(十)其他損害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妨害鄉村清潔的行為進行勸導和舉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鄉村清潔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處理等制度。定期開展檢查巡查,發現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鄉村清潔主管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