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已于2023年1月9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23年1月9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者黑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景區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景區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景區保護范圍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的還應當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景區保護范圍總面積388平方公里,東起雙戈線岔路起點,沿新白石巖、上清平至祥啟;南起大戛勒至橋頭村,沿舊城龍潭至八道哨魚塘村;西起曰者石坎子,沿擺龍湖(紅旗水庫)出水大山至曰者獅子山;北起曰者老虎沖,沿官寨巖峰山至
雙龍營青草塘。
第四條 景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開發有序、永續利用、社會參與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
第六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景區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景區保護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景區保護實行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應當依法履行河湖長職責。
第七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景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景區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負責景區資源的保護管理;
(三)做好景區資源的調查、登記、建檔等工作;
(四)管理和維護景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管理景區內的建設行為及經營活動;
(六)負責景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征收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等規費;
(八)按照批準的權限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景區保護管理工作。
景區保護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景區保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入湖河道、溝渠、庫塘的日常管護。
景區保護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優勢,協助做好景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景區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全民保護意識。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景區的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十條 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保障當地群眾的合法權益,調動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帶動群眾共同致富。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景區保護規劃,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景區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喀斯特國家濕地公園、省級自然保護區等規劃相銜接。經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景區保護范圍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
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景區管理機構按照分級保護的地理界線設置界樁、標識。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沿河兩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線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規劃為湖濱帶,涉及村寨的按村莊規劃預留湖濱帶,具體范圍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劃定。
湖濱帶內除建設必要公共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景區保護規劃的,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補償條件的,由丘北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在景區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和其他不符合景區保護規劃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補償條件的,由丘北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從事前款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景區保護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供水、排污、通信、電力等地下管網,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和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
第十七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的餐飲、住宿等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凈化油煙、處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并遵守油煙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類和餐廚廢棄物處置規定。
景區保護范圍內的村民應當建設衛生廁所,不得亂排生活污水、亂堆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生態環境保護,加大林草資源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實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撫育管理等生態修復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重要水位點實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橋水庫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雙甲山閘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濕地閘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龍泉湖閘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
根據防汛和抗旱實際,水位確需調整的,由丘北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擺龍湖(紅旗水庫)的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22)Ⅰ類水標準進行保護,舊城龍潭、清平水庫及一級保護區水域的水質按照Ⅱ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第二十一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保護范圍內濕地的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還濕和疏浚清淤、截污、補水等措施,對功能退化的濕地進行修復,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二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禁漁區、垂釣區,禁漁期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在垂釣區外垂釣。
第二十三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扶持發展高效生態農業,推廣使用有機生物肥、生物農藥和綠色防控技術,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四)使用炸魚、毒魚、電魚或者地籠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五)圍湖造地、圍墾河道;
(六)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
(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
(八)毀林開墾或者對樹木采脂、剝皮、挖根;
(九)獵捕或者毒害野生動物;
(十)出售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十一)破壞野生動物繁衍、棲息的環境;
(十二)擅自從事引種、馴化、繁殖和放生外來物種;
(十三)林區內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燒秸稈;
(十五)破壞、盜采、買賣鐘乳石;
(十六)開山、采石、開礦、開荒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十七)私設景點、停車場,占道經營;
(十八)使用禁用的農藥;
(十九)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十)亂扔果皮、紙屑等垃圾;
(二十一)擅自移動、破壞界標以及公共設施;
(二十二)圍追游客兜售商品;
(二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四)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五)修墳立碑;
(六)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使用燃油機動船只(執法船和應急救援船除外);
(三)駕駛或者乘坐船只銷售商品;
(四)在河流、湖泊內清洗車輛、畜禽、生產生活用具和宰殺動物;
(五)采摘野生荷花、荷葉、蓮蓬和采挖野生蓮藕;
(六)游泳、放牧;
(七)二、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景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景區資源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繳納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
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征收辦法,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規;笄蒺B殖場和養殖小區。
農戶飼養畜禽應當進行圈養,對畜禽糞污進行收集,就地消納,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糞便。
第二十九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的船只由景區管理機構分類登記掛牌,非經營性船只不得開展經營性活動。
禁止私帶皮劃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載人器具開展水上游樂活動。
第三十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地點和營業范圍內誠信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欺詐和誤導游客。
第三十一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劃定并公布露營區、野炊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區域外開展露營、野炊活動。
第三十二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聯動機制、旅游安全預警機制和旅游緊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及時處置旅游突發事件。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游安全、環境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的要求,確定旅游接待承載能力,實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將有關信息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旅游車船的運營,應當由景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景區保護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路線運營。
在景區保護范圍內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車,逐步取締運營性畜力車,具體辦法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丘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區交通安全暢通。具體辦法由丘北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進入景區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設有禁停標志或者禁停標線的路段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三十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措施,規范景區宗教活動。
第三十六條 景區保護范圍內開展下列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開展漁業捕撈活動或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或者地籠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規定,毀林開墾,造成林木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十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十六項規定,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十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十九項、二十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二項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十六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開荒或者修墳立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十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