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若干規定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提升加工貿易水平,暢通國內外產業鏈,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擴大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工作的領導,深化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作,統籌協調浦東新區保稅維修業務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保稅維修政策,建立保稅維修工作管理機制,制定促進保稅維修業務發展的具體措施,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稅維修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浦東新區商務部門應當牽頭協調推進保稅維修業務發展,按照職責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市和浦東新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負責保稅維修業務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東新區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支持保稅維修業務發展的相關工作。
海關依法履行保稅維修業務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委員會(管理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內的保稅維修業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的保稅維修業務;開展本企業集團國內銷售的自產產品保稅維修業務,維修后返回國內的,不受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限制。
除前款規定外,綜合保稅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開展來自境外且維修后復運出境(以下稱“兩頭在外”)的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X射線無損探傷檢測儀、成套的核磁共振成像裝置、彩色超聲波診斷儀等醫療器械的保稅維修業務;依法應當取得輻射安全許可的,應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醫療器械產品維修后,不得在境內流通使用。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支持的企業,可以試點開展前兩款規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業務。
第六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區域,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符合條件的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目錄及相關要求,開展飛機、船舶、盾構機等大型裝備“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業務。
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支持的企業,可以試點開展前款規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業務。
第七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自貿試驗區外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支持的企業,可以試點開展電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機械等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業務。
第八條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場所、經營范圍、生產資質、技術人員等條件,建立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統。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制定保稅維修業務管理方案,明確保稅維修業務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
企業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開展保稅維修業務試點,還應當在保稅維修業務管理方案中明確待維修貨物來源、修理后去向等內容。
第九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將保稅維修業務管理方案提交所在地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委員會(管理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委員會(管理局)應當會同屬地商務、生態環境部門和主管海關等研究確定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企業名單,制定監管方案,報市商務、生態環境部門和海關備案。
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企業開展“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業務,應當將保稅維修業務管理方案提交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或者浦東新區商務部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或者浦東新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主管海關等研究確定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企業名單,制定監管方案,報市商務、生態環境部門和海關備案。
第十條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試點,應當將保稅維修業務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務部門。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海關以及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或者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進行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家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不得開展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維修業務,不得通過保稅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企業不得通過保稅維修方式進口固體廢物。
第十二條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依法落實環境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強化保稅維修料件質量控制,從源頭減少保稅維修固體廢物產生量,將固體廢物產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申報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
企業開展進境保稅維修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企業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要求。
進境保稅維修業務相關的危險廢物復運出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浦東新區生態環境部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委員會(管理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保稅維修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方案,明確監管內容、方式等要求,加強全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來自境外、符合規定的待維修貨物進入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維修后,經驗核相關證件并符合相關進口監管要求的可以內銷,并依法征稅,但國家禁止進口產品或者未經準許的限制進口產品應當復運出境。
來自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符合規定的待維修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維修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直接出口。
第十五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海關等建立多部門聯網的保稅維修業務監管平臺,實現保稅維修貨物流向、修理流程、生態環境保護等全過程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風險快速預警和及時處置。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浦東新區相關部門應當會同主管海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委員會(管理局)通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平臺,加強對保稅維修業務的日常監管。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將維修耗用等信息及時上傳到保稅維修業務監管平臺。
第十六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部門和海關制定保稅維修業務試點聯合監管制度,明確日常監管要求、違法行為處置和試點退出程序。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在保稅維修業務監管平臺設置試點業務監管模塊,對貨物進出境、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內銷、出口等環節實施監管;對于企業有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走私行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及時啟動退出程序。
第十七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聚焦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探索保稅維修業務制度創新,促進保稅維修業務集聚,帶動產業升級。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優化保稅維修企業服務機制,為企業在業務申辦、運輸物流、貨物通關、人才引進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加大對保稅維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支持保稅維修業務發展。
第十九條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范圍以外)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