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備案審查工作,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權,充分發揮備案審查制度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堅決糾正和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三)本市地方性法規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制定的與實施該法規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
(四)市監察委員會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或根據授權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六)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七)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法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本市國家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四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下簡稱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轉送和存檔等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是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有關備案審查的分辦、協調、綜合、研究、報告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市、互聯互通、操作便捷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完善在線提出審查建議、電子備案、在線審查等平臺功能,拓展信息平臺的數據收集和立法服務功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第七條 常委會工作機構加強與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系和協作,形成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在移交處理、征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制度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八條 常委會工作機構加強對區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和指導,采取召開備案審查工作座談會、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措施,推動區人大常委會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第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眾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備案審查制度和工作成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載體。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備案工作與人大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章 備 案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應當按要求一并報送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相關說明材料的紙質文本一式三份和電子文本。
報送單位應當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信息系統報送全部備案文件的電子文本,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印發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由下列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報送備案;
(二)市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監察委員會辦公廳報送備案;
(三)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報送備案;
(四)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 常委會辦公廳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記后轉送法工委;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要求報備單位補充或予以退回重新進行報備并說明理由。補充報備材料或重新報送備案,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工委對報送備案的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根據職責分工送有關委員會審查研究。
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適時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常委會辦公廳備查。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上海人大公眾網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五條 有關委員會、法工委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健全主動審查工作機制和方式,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效率和質量。
有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分送的報備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送法工委綜合研究;但需要函告制定機關作出說明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由常委會辦公廳接收、登記,報秘書長批轉有關委員會會同法工委進行審查研究。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由法工委負責接收、登記,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研究。
第十八條 經初步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此前已就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與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
(三)此前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對審查建議進行初步審查研究后,法工委認為需要啟動審查程序的,經報秘書長同意按第五條規定的職責分工送有關委員會提出審查研究意見。
第二十條 結合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重要法律實施、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圍繞本市工作重點,法工委會同有關委員會對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集中解決某一領域或者某一類別規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開展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十一條 對不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法工委依法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組織直接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移送的審查建議,應當依法辦理。
對有關機關移送的審查建議,法工委按本條例的相關規定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法規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并及時制定配套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在主動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中,或者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研究中,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研,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二十七條 法工委應當加強與有關委員會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向有關委員會了解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法工委、有關委員會可以共同研究和協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有關委員會、法工委在審查研究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經報秘書長同意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二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問題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作出規定;
(二)超越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六)違背法定程序;
(七)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四章 處 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委員會、法工委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用書面方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三節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由法工委會同有關委員會提出研究意見,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
經溝通沒有結果的,法工委會同有關委員會依法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由辦公廳發函制定機關,要求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按照主任會議要求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意見,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并完成相關工作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未按照主任會議決定的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委員會或者法工委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有關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國家機關提出的審查要求,由常委會辦公廳向該國家機關反饋審查結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由法工委反饋審查結果。
反饋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對通過市人大備案審查信息系統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系統進行反饋。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有關審查研究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第五章 報告工作
第三十八條 法工委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接收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對規范性文件糾正處理的情況,開展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的情況,下一步工作考慮和建議等。法工委起草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應當征詢各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廳的意見,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上海人大公眾網刊載。備案審查工作動態、重要進展和典型案例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四十一條 本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對依法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