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進小米產業發展條例
赤峰市促進小米產業發展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大常委會
赤峰市促進小米產業發展條例
赤峰市促進小米產業發展條例
(2024年3月8日赤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小米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小米產業發展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小米,包括谷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三條 小米產業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支持、品牌引領、創新驅動、融合發展、聯農帶農的原則,發揮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優勢,提升赤峰小米特色營養品質,補強產業鏈條薄弱環節,推進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提高質量效益,助力強農富民。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小米產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小米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和扶持政策,建立協調機制,推動解決小米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小米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氣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小米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小米產業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規范,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加強自律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和有序競爭。
第二章 種植加工銷售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制度,組織開展小米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對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品種予以提純復壯和重點保護。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良種繁育體系,根據地理氣候條件和小米生長特點,合理布局建設和使用良種繁育基地,支持種子科研機構和企業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育種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引進優質小米種質資源,不得非法引進種質資源和侵權培育品種。
第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小米良種推廣體系,指導生產經營主體種植適合本地的小米優良品種。
第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產經營主體依法通過土地流轉、合作經營等方式,發展小米規模化種植。
第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水行政、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小米生長條件,承續山地旱作傳統,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完善種植規程,推廣標準化種植。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實施土壤生物改良、測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機肥和病蟲害綠色防控等技術,發展綠色化種植。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學肥料、農藥和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小米加工企業應當適應市場需求,形成合理的規模結構,做強米加工基本業態,做優中高端米加工;加強小米產品創新研發,發展小米酒、小米油、小米食品和保健品等產品精深加工,提高產品附加值。
第十三條 小米收儲、運輸、加工以及使用的相關容器、設備、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和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四條 從事小米及其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市場秩序,誠信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兩,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小米營銷設施建設,推動健全倉儲物流設施,建設供需和價格信息平臺,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小米集散市場。
第十六條 鼓勵小米生產經營主體對接和開拓市場需求,加強市場營銷策劃,實施品牌營銷戰略,發展線上線下銷售網絡,提高營銷水平和溢價能力。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小米種植、加工、銷售主體優化和穩固利益聯結機制,推廣優良品種,提升小米及其產品品質,創建和保護品牌,提高產業價值,促使產業鏈良性遞進和韌性增強。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小米文化挖掘、整理和傳播,推動小米產業與文旅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基金和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小米種質資源保護、良種繁育、小米收儲、品牌打造、先進技術研究推廣、銷售體系建設和人才培養等。
第二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小米良種、有機種植和種植物化成本政策性保險等補貼制度。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地理標志使用權和有機產品、綠色食品、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蒙”字標、馳名商標等認證的生產經營主體,給予補貼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涉農資金,加強小米產業項目庫建設,合理安排小米產業項目,帶動小米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保障小米加工銷售建設用地供應。
第二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財政、金融和項目扶持等政策,培育壯大自主創新能力強、加工銷售水平高、示范引領效果好的小米產業龍頭企業,提升小米產業整體水平。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小米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小米產業保險服務,引導規范種植戶與小米加工銷售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二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種植、加工和銷售等專業技術培訓,制定優惠政策,引進小米育種、加工、營銷和鑒定等專業技術人才。
第二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招商引資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小米產業,對入駐的企業在土地使用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小米生產經營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公共科研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小米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依法保護相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小米品牌創建、運營管理和保護制度,規范整合小米品牌,引導中小品牌抱團發展,重點打造“敖漢小米”等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結構合理、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品牌。
第三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水行政、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網絡,健全以大風、低溫、干旱、冰雹、霜凍等氣象災害為重點的防控體系,預防和減少小米種植災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水行政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小米種植區域的土壤環境、灌溉用水水質、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指導小米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相關污染防治,保護產地環境和安全。
第三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小米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種植、收儲、加工、銷售等管理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及時共享監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職責權限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小米及其產品定期抽樣檢測,并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小米及其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經過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并及時采取管控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米質量追溯體系建設,利用自治區農產品信息大數據平臺,完善小米質量追溯信息。鼓勵生產經營主體建立質量二維碼,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生產主體應當如實記錄小米產地、投入品使用、生長期、收獲時間、單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信息;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小米經營記錄,如實記載小米的品種、數量、供貨者、進貨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
生產、經營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篡改。
第三十六條 小米地理標志申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地理標志的使用、產品特色質量等進行管理。
獲準使用小米地理標志的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生產加工,保證產品品質和信譽。
禁止冒用地理標志或者銷售冒用地理標志的小米。
第三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米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小米市場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冒用地理標志或者銷售冒用地理標志的小米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在促進小米產業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