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文明祭祀條例
呼倫貝爾市文明祭祀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
呼倫貝爾市文明祭祀條例
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一號
《呼倫貝爾市文明祭祀條例》于2024年6月26日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經2024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呼倫貝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5日
呼倫貝爾市文明祭祀條例
(2024年6月26日呼倫貝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樹立文明祭祀新風,打造綠色、安全、美麗、宜居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祭祀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動。
第三條 祭祀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教育引導、綜合治理、疏堵結合的原則,倡導綠色環保文明祭祀方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四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文明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服務。
公安機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管理文明祭祀相關工作。
第六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做好轄區內祭祀服務、管理監督、巡查勸阻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以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應當加強文明祭祀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文明祭祀宣傳,營造文明祭祀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所轄區域內適當地點設立公共文明祭祀場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設施,暢通文明祭祀的途徑。
第九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公益屬性,為文明祭祀提供服務,在春節、清明節等傳統節日組織集體祭祀、網絡祭祀、代祭代掃等活動。
第十條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帶頭文明、綠色、低碳祭祀,加強對親屬、朋友和周圍群眾的教育引導,及時勸阻不文明祭祀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市、旗(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相關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倡導下列文明祭祀行為:
(一)通過追思墻、追思堂、逝者信箱等公共文明祭祀場所開展祭祀;
(二)通過鮮花祭奠、植樹緬懷、絲帶悼念、清掃墓碑、書信追思等形式祭祀;
(三)其他安全、節儉、綠色環保的文明祭祀行為。
第十三條 祭祀活動應當維護公共秩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城市建成區的街道、廣場、公共綠地、河道、居民小區等公共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燒喪葬祭奠用品、逝者遺物;
(二)搭設靈棚,拋撒、擺放喪葬祭奠用品。
旗(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城市建成區以外依法劃定禁止區域,并向社會公布。禁止區域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理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祭祀行為。
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焚燒喪葬祭奠用品、逝者遺物。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