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布 根據 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拓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給,健全廉租住房供應體系,有效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經濟適用住房、舊城區改建(危舊房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統稱新建住房項目)中,按照總規劃建筑面積扣除安置面積后5%的比例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獨立的非居住建設項目除外。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配建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積;
(二)簽訂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檢查、驗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關工作。
第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批準項目的總規劃建筑面積扣除安置面積后5%的比例組織規劃設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確定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標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確標注配建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套型等事項。
第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已經確定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標,將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項指標要求,明確告知競買人。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具體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應當分攤的占地面積等事項。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設管理,確保質量安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注明廉租住房配建總建筑面積、套數、套型等事項。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項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條 建筑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套型設計標準對新建住房項目進行設計。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時,應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廉租住房配建情況。
廉租住房配建情況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時,應當對配建廉租住房情況進行審查,根據《配建廉租住房確認證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將配建的廉租住房相關內容標注,并登記備案,在商品房預售網上備案系統中對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數據作單獨處理;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配建的廉租住房權屬登記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產權)。
第十一條 配建廉租住房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級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全部用于統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資金來源,籌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并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約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驗收、交接資料,向開發建設單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資金。
第十三條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計劃得到落實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規定的時間統一編制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上報省政府爭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并由市財政部門根據配建廉租住房建設進度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項目,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或者到開發建設單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他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還可以到指定區域(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質量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熱、供電、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設備,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因安置面積測算不準確或者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廉租住房配建指標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簽訂的面積少于實際應當配建面積的,在辦理配建廉租住房確認時必須補繳費用。按照應當配建廉租住房面積計算,差異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內的,每平方米按照該項目商品房預售的平均價格與該項目實際綜合成本差額的1.2倍補繳費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該項目商品房預售的平均價格與該項目實際綜合成本差額的2倍補交費用。
第十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應當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該合同辦理土地等相關手續。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套型、具體棟號、單元、房號等;
(三)建設時限、質量要求、建設成本;
(四)建設成本資金撥付的具體約定;
(五)驗收標準、交接程序;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按照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批準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由開發建設單位購買的符合條件作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國家、省、市關于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條 配建廉租住房,必須與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統籌考慮,嚴格與小區內其他住房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配建廉租住房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設計規范規定和節能規定、滿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達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備,建設標準符合要求。注重推廣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政策規定的50平方米標準范圍內;
(二)按照棟或者單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設的新建住房項目,可以按期進行配建。
第二十一條 配建或者到指定區域(地塊)購買的廉租住房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費用確定,不得有利潤,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平均綜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則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項目之和的1%確定。具體待房屋竣工驗收決算時由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審機構,據實核定。有異議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評估機構評估取中間值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二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實施統一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配建廉租住房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未按照規劃條件和供地性質進行配建的,責令限期整改,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及減免的各項稅費;已作為商品房銷售的,由開發企業按照應配建面積繳納配建面積差價款。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暫時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暫不配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