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
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
吉林市擁軍優屬辦法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和鞏固軍政軍民團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實行擁軍優屬工作領導負責制。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實行擁軍優屬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負責落實本部門、本單位擁軍優屬任務。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部隊建立聯系制度,解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部隊建設中的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健全服務制度,幫助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解決實際困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部隊保護軍事設施,維護部隊營區安全。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部隊完成國防建設、戰備訓練、軍事演習、搶險救災、執勤、試驗、生產等任務提供交通、住宿和其他生活保障,并嚴守軍事秘密。
第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優先解決國防建設和部隊戰備訓練、營房(宿舍)改造、生產使用的土地,按照最低標準依法收取各項費用。
部隊新建用于社會化保障的后勤設施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建設項目除外),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后,免交基建前期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九條 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游覽公園和風景區,免費參觀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
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承擔軍人免費乘車所增加的支出,政府要適當給予經費補助。
軍用車輛可免費進入公園和風景區(禁入機動車的除外),免費通過公路、橋梁、港口、渡口、隧道,免費在停車場停車,免征城市道路建設附加費。
第十條 公園、風景區、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長途汽車站、火車站、醫院、商店、收費停車場等場所應當設立軍人優先的優待標志。
鐵路、公路、民航、港口等單位的售票場所應當對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設立優先售票窗口,設立軍人等候室(區)。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部隊的糧、油、蔬菜、副食品、水、電、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應工作。
第十二條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和國防教育宣傳報道,開設專欄、專題或者利用現有相關欄目、頻道,宣傳人民軍隊的宗旨、傳統和功績。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科技擁軍活動,積極參加駐軍部隊邀請參與的軍事科研課題的研究,幫助部隊解決科技強軍、科技練兵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宣傳部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部門應當開展文化擁軍活動,積極組織圖書館、藝術館、文化館(站)、電影發行、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等定期到駐軍部隊開展圖書閱覽、放映、演出、培訓等活動,并幫助有基礎條件的駐軍部隊建立圖書館(室)。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開展教育擁軍活動,積極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教育工作,并適當減免有關費用。有條件的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可結合實際舉辦專修班、培訓班,招收部隊官兵進修學習,協助駐軍部隊搞好專業技術、退役士兵(士官)就業的培訓。
高級中學應當為報考軍事院校的部隊士兵提供師資及場所。職業技術學校應當在師資、場地、技能考核、學習等方面給予部隊支持。大專院校應當積極動員和選送優秀畢業生投身國防建設。
第十六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由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對其家庭發放優待金。優待金標準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七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
第十八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士官)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士官)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士官)上崗,并與退役士兵(士官)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非因退役士兵(士官)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士官)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士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為止。
第十九條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分配任務,接收安置殘疾退役士兵(士官),并妥善安排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工作崗位。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士官),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第二十條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進一步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優撫對象就醫按規定享受優惠和照顧。
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隨軍家屬。家屬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應當按照行業、專業對口的原則妥善安置就業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下崗及無工作的隨軍家屬提供免費職業培訓,并優先推薦就業,或者提供公益崗位。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親屬和殘疾軍人持有關證件在辦理個體(企業)注冊、稅務登記時,應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并優先辦理個體(企業)注冊、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就學時按照吉林市現役軍人子女優待入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困難人口醫療救助范圍,享受相關救助待遇。
重點優撫對象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優待金。
第二十五條 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重點優撫對象,住房面積中60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面積免收供熱費,超出面積部分供熱費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對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
第二十七條 衛生醫療機構實行烈軍屬、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掛號、就診、住院優先制度,酌情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二十八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士官)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士官)工作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與退役士兵(士官)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士官)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二十九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重點優撫對象是指無工資收入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1-10級殘疾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