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
安康市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
陜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會
安康市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
(五)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損壞、隱匿、銷毀物業檔案、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交回,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六)物業服務人明知查驗結果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物業服務人在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九十條 將人民防空工程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擅自挪用、侵占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和管理等責任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或者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市中心城區物業服務與管理的監管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職權劃分相關規定執行。
老舊小區、易地搬遷安置小區的物業服務與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參考本條例,另行制定相關辦法。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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