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哈爾濱市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哈爾濱市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2024年3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冬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和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亞冬會知識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亞冬會組織委員會以及相關權利人依法就亞冬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商業秘密等享有的專有權利。
亞冬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商業秘密等具體包括:
(一)亞奧理事會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下同)、會徽、會旗、會歌、口號;
(二)亞冬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域名;
(三)亞冬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域名;
(四)亞冬會火炬、獎牌、獎杯、紀念章,亞冬會組織委員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的服裝、紀念品,亞冬會特許商品等的外觀設計或者其他專利;
(五)亞冬會組織委員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創作的與亞冬會有關的文字、攝影、音樂、美術、圖形、視聽、計算機軟件等作品;
(六)亞冬會火炬傳遞儀式、開幕式、閉幕式等活動的設計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與亞冬會有關的依法屬于商業秘密的商業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規保護的亞冬會知識產權客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亞冬會組織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相關權利人,是指除亞奧理事會和亞冬會組織委員會以外的對亞冬會知識產權客體享有權利的主體。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亞冬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協調處理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問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亞冬會商標權、專利權、特殊標志專有權、商業秘密等的保護和侵權行為的查處工作。市和區、縣(市)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區、縣(市)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亞冬會著作權保護和侵權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文化廣電和旅游、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亞冬會組織委員會依據亞冬會主辦城市合同行使亞冬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
亞冬會組織委員會建立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加強與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 亞冬會組織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保護亞冬會知識產權:
(一)申請商標注冊;
(二)申請專利;
(三)辦理著作權登記;
(四)申請特殊標志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七)申請域名注冊;
(八)在與亞冬會有關的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方式。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亞冬會知識產權應當取得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的范圍、方式和期限使用亞冬會知識產權。
亞冬會組織委員會可以就其享有的亞冬會知識產權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非商業目的免費使用許可。亞冬會知識產權非商業目的使用辦法,由亞冬會組織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偽造、擅自制造亞冬會注冊商標標識、特殊標志,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亞冬會注冊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二)未經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將與亞冬會注冊商標、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用于商品和商業活動;
(三)未經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亞冬會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或者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亞冬會其他專利產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剽竊、歪曲、篡改亞冬會作品;
(五)未經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傳播屬于亞冬會知識產權的作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對亞冬會火炬傳遞儀式、開幕式、閉幕式、體育賽事等正式及彩排活動進行直播、轉播、錄播或者信息網絡傳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擅自利用與亞奧理事會、亞冬會組織委員會和亞冬會有關元素開展廣告宣傳、募捐、征集贊助等活動,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與亞冬會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八)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與亞冬會有關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亞冬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侵犯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提升社會公眾的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媒體等開展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 亞冬會組織委員會可以與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開展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通過商品和服務前端審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并制止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加強管理和監督,督促市場內經營者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制止市場內侵犯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侵犯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區、縣(市)文化主管部門或者亞冬會組織委員會舉報和投訴。
亞冬會組織委員會接到舉報、投訴或者自行發現侵犯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后,可以通報有關部門并提供線索。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犯亞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亞冬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