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條例
西安市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條例
西安市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條例
(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根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提升公共空間品質,營造美麗宜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灞河重點區域內風貌的規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灞河重點區域包括西安奧體中心片區、西安國際會展中心片區、西安國際會議中心片區及相關區域。具體是指,北至啟源三路,南至通塬路,東沿灞渭大道、港興四路、港務大道、港豐路、灞渭大道、世博大道,西沿廣運潭大道、灞浦六路、北辰大道、元朔大道、廣運潭大道、歐亞三路、灞河西路、浐河西路、浐河東路、金橋六路、金茂一路的圍合區域。
西安奧體中心片區東至港務大道,西跨灞河至北辰大道,灞河東岸北至港興四路、南至港豐路,灞河西岸北至灞浦六路、南至元朔大道。
西安國際會展中心片區北至歐亞大道,南至東三環,東至世博大道,西至灞河東路。
西安國際會議中心片區北至東三環,南至通塬路,東至世博大道,西至灞河東路。
第四條 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嚴格管理、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灞河重點區域的風貌管控,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灞河重點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加強區域風貌的規劃設計、控制引導和保護管理。
水行政、發改、財政、生態環境、城管、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工作。
西安浐灞國際港管理委員會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的風貌管控要求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該區域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灞河重點區域風貌整體性、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文脈延續性等方面的規劃和管控,突出公共利益需求,對用地性質、開發強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際輪廓線、建筑高度、建筑形態、建筑體量、建筑色彩等作出明確規范。
灞河沿線形成錯落起伏、疏密有致的濱河景觀;西安奧體中心片區形成層次分明、梯度遞減的現代風貌軸;西安國際會展中心片區形成軸線對稱、古今輝映的建筑風貌區;西安國際會議中心片區形成園林、水景與建筑相融合的園林景觀。
第八條 西安奧體中心片區沿東西向軸線建設灞河驪山景觀視線通廊,通廊內以綠地廣場為主,形成開敞連續的城市空間。
西安奧體中心片區內的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一百七十米,灞河東岸沿東西向軸線兩側的建筑高度由西向東梯度遞減。
第九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濕地和規劃的公園綠地,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減少用地規模。
灞河重點區域內的綠地符合永久性綠地條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確認,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的濱水岸線突出文化、自然、休閑功能,以公園綠地為主,形成開放舒適的濱水綠色廊道。
第十一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臨河第一排建筑優先布局公共建筑。
臨河建筑退讓用地界線距離應當符合本市相關規范的要求,根據建筑高度、用地性質等由風貌管控要求確定。
同一地塊內高層建筑臨河界面的面寬之和不得超過所在地塊臨河一側長度的百分之四十。高層公共建筑臨河界面因與周邊風貌協調需要,面寬之和確需超過所在地塊臨河一側長度百分之四十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高層建筑應當錯落設計,相鄰等高的高層建筑不得超過三棟。
第十三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應當塑造富有變化、協調有序的建筑形態。
建筑附屬設施和外立面應當進行一體化設計。住宅建筑外立面應當進行公建化設計。
鼓勵公共建筑在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進行立體綠化。
第十四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建筑色彩實行分區、分類管控,具體管控要求按照《西安浐灞生態區、國際港務區色彩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五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設置連接城市公共交通站點、公共建筑、城市公園及居住區的景觀慢行系統。景觀慢行系統應當安全、連續、開放,與區域環境和自然景觀相融合。
第十六條 鼓勵灞河重點區域內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和公共建筑地下空間整體開發,節約集約土地資源,優化地上空間布局,提升區域環境品質。
鼓勵人行道與相鄰建筑退界空間一體化設計,建設街頭綠地。
第十七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標志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體量、形式、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夜景照明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及風貌管控要求,突出西安奧體中心、西安國際會展中心、西安國際會議中心等重要公共建筑,打造特色鮮明、層次豐富、富有韻律的濱河夜景。
設置照明設施應當符合節能環保、經濟適用的要求,嚴格控制景觀照明范圍。
第十九條 灞河重點區域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風貌管控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灞河重點區域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劃撥前,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風貌管控要求。
第二十條 西安浐灞國際港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動態監測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灞河重點區域內的風貌管控相關活動進行監督,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城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灞河重點區域風貌管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