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
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
三亞市水上旅游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9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水上旅游活動,促進水上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管轄水域內的水上旅游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水上旅游,是指利用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開展游覽觀光、休閑娛樂、體育運動等水上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水上旅游管理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注重科學規劃、依法監管、綜合治理、安全有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水上旅游管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水上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財政、海域使用等產業扶持政策,推進水上旅游配套公共基礎設施、水上旅游管理信息平臺和水上旅游執法綜合協調機制的建設,研究解決水上旅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水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水上旅游發展規劃編制、信息登記、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等。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上旅游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技能培訓,提高水上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詳細規劃,統籌海域空間布局,劃定水上旅游活動區域,做好海域使用權的審批出讓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營運船舶航線審批和游艇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游項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調查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公安、農業農村、氣象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上旅游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水上旅游活動區域周邊的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水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水上旅游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促進誠信經營,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發展。
第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水上旅游經營者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專業機構合作,開展水上旅游發展研究,推進水上旅游與現代漁業、海洋文化、休閑體育等產業融合,開發特色水上旅游項目和產品,培育水上旅游新業態。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從事水上旅游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備案方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
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水上旅游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十一條 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開展排他性水上旅游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經市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海域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本市水上旅游經營管理工作實行信息登記制。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信息登記材料清單和登記指南,明確登記的材料、方式、期限、監管規則等內容,通過相關服務場所、政府網站和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引導水上旅游經營者依法登記。
水上旅游經營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于變化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旅游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供相應材料。
水上旅游經營相關許可、備案依法被撤銷、吊銷或者水上旅游經營者自行終止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于終止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水上旅游經營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標識號牌。
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在不影響航行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懸掛、張貼或者噴涂等方式在船舶、水上游樂設施的顯著位置公示標識號牌、核定載客數量和水上搜救電話號碼,但不得遮擋、混淆船名、船籍港等船舶標志。
第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凡屬部門之間可以通過共享渠道獲取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要求水上旅游經營者重復提交。
第十五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網站、旅游咨詢平臺、景區、旅行社等線上線下渠道向社會公布登記的企業名錄,引導旅游者選擇合法合規的水上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水上旅游誠信體系建設,完善水上旅游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水上旅游經營者數字化誠信檔案,歸集整合水上旅游信用信息。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發布水上旅游誠信經營行為規范和信用等級評定辦法,定期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促進誠信經營。
第十七條 水上旅游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實施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三章 安全監管
第十八條 用于開展水上旅游經營活動的船舶和水上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相應的檢驗、登記等手續。
尚無法定要求的,水上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運行。
嚴禁使用“三無”船舶開展水上旅游活動。
第十九條 經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市自然條件、旅游業態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鼓勵水上旅游經營者和行業協會依法制定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二十條 水上旅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技能證書。尚無法定要求的,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結合水上旅游項目實際,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強化旅游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并落實旅游安全責任制。
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告示牌、防護設施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旅游安全保障義務;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水上旅游安全應急救援演練,并將應急救援演練相關照片、視頻等材料留存,配合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發生水上旅游安全事故時,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時、如實向旅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條 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旅游者進行安全培訓,充分說明水上旅游項目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明確警示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和不適宜參加水上旅游活動的各種情形。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應當認真接受水上旅游經營者的安全培訓,如實告知與水上旅游項目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相關安全警示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水上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在進行水上旅游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等禁止活動區域開展水上旅游活動;
(二)超出劃定的區域開展水上旅游活動;
(三)在飲酒、吸毒、疲勞等影響安全的狀態下操作水上旅游相關設施、設備;
(四)超載、追逐競駛,擾亂水上秩序;
(五)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六)改造、污損、遮蓋船舶或者水上游樂設施標識號牌;
(七)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碼頭、浮動設施上下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防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水上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保護意識。
水上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得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作戰工程等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不得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泄露軍事設施秘密。
水上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應當保護水域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禁止非法采挖珊瑚礁、硨磲,砍伐紅樹林或者傾倒廢棄物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的水上旅游市場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及時公示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水上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支持保險企業與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創新水上旅游保險模式和保險產品,完善投保理賠制度,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上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上旅游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從事水上旅游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備案、登記、檢驗手續,未依法履行登記、核驗義務或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非法占用海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有關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水上旅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