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深圳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深圳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2024年6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2號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戶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通過管道或者容器輸送給用戶的生活飲用水供水方式。
本規定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機組、壓力容器、供水管道、閥門、計量和監測儀表、消毒裝置、監控系統、排水溝(坑)、通風裝置等設施。
第三條 二次供水應當遵循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穩定高效、智能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水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質量及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市二次供水設施相關建設技術規范,用于指導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市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予以配合。
第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企業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九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但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除外。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設計、施工的建設項目,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納入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運用范圍。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箱(池)耐腐蝕、不滲漏,人孔加蓋、加鎖且密封性能好;
(二)水箱(池)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排水系統直接相連,并有防污染設施;
(三)水箱(池)通氣孔、溢流管以及人孔應當有防蚊蟲、防異物進入水箱(池)的裝置;
(四)水箱(池)周圍十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開放性垃圾堆及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水箱(池)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五)采用水箱(池)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有水質消毒設施;
(六)泵房不得設置在地下空間負二層及以下,泵房應當單獨安裝計量電表、計量水表、水位監測儀、水壓在線監測儀并設置水質取樣點,泵房可以配備溢流報警裝置、水質在線檢測設備、數據和視頻采集傳送系統、安防系統和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鼓勵二次供水設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與應用。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成系統,不得與消防供水等非飲用水系統混用。
商業功能和居住功能混合使用的混合用地,住宅建筑與商業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原則上應當分開設置。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與其連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建設單位選用疊壓供水的,應當結合片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規模、城市公共供水壓力和周邊用戶用水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不影響片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安全及周邊用戶正常用水的前提下,經供水企業同意后可以采用疊壓供水。
前款所稱疊壓供水,是指供水設備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直接吸水增壓的二次供水方式。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隨主體工程同步上傳至深圳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系統。住房和建設部門在開展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時,應當依職責將二次供水設施設計與施工納入監管內容。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在設備及管材進場、設備安裝、隱蔽工程驗收、管道試壓、設備聯動調試等關鍵環節,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水企業到場。
供水企業發現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設計方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本規定其他要求的,應當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供水企業應當報告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區主管部門,并采取停水等限制供水措施。建設單位整改合格后,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開展水質檢測。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有關驗收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合格與否的結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時,應當提交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相關內容的竣工圖紙和材料,以及載明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未提交前述材料的,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牽頭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補齊。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竣工聯合(現場)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并將相關文件檔案、建筑信息模型材料以及驗收資料統一移交給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接收。
第十九條 現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且經業主共同決定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供水企業應當接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二次供水設施及相關資料移交工作。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督促義務。
保修期滿后,由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與更新。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前兩款所規定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企業、個人統稱為運行維護單位。
第二十二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應當進行專業培訓,并持有身體健康的相關材料;
(三)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定期巡查、保養和維修設施,減少滲漏、溢流,定期更新防蚊網等易老化裝置;
(五)定期組織開展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每六個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六)定期組織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每六個月不得少于一次;
(七)未經供水企業同意,不得擅自改變二次供水加壓方式;
(八)保持泵房環境衛生清潔,地面無積水。泵房不得存放垃圾,不得堆放與二次供水無關的物品;
(九)建立二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十)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巡查、保養、維修、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結果以及投訴處理等情況記錄存檔;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池)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將停水原因、時間及恢復供水時間等通知用戶,并提醒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四條 因水質污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需要停水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區主管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停水后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已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二次供水設施;
(二)發現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影響正常使用情況的,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
(三)供水企業因巡查、保養、維修、改造、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設施等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使用物業專有部分時,應當予以配合,并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四)泵房本體結構發生滲漏或者結構性缺陷的,及時組織維修;
(五)物業管理區域計劃性停電或者突發性停電,可能導致二次供水水泵機組停止運行的,及時通知供水企業;
(六)負責泵房外部的安保及環境衛生清潔;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水箱(池)清洗消毒應當由專業清洗機構實施。專業清洗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商事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市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清洗機構應當建立清洗消毒操作規程,加強對清洗消毒人員的管理。從事清洗消毒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身體健康;
(二)經過相關行業組織清洗消毒專業培訓(含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九條 專業清洗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等信息的清洗劑、消毒劑。
第三十條 清洗消毒人員實施清洗消毒作業時發現水箱(池)滲漏的,應當在發現后及時告知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七日內完成滲漏的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記錄每次清洗消毒情況,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清洗消毒檔案應當包括反映清洗消毒時間、地點等過程性信息的圖片。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洗消毒檔案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三條 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時,應當現場采集水樣,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并上傳至二次供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水質檢測項目和采樣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四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取得水質檢測報告后五日內,通過小區公示欄或者網絡等渠道向用戶公示清洗日期和水質檢測報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相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供水企業應當將供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二次供水設施遠程監控平臺與二次供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檔案,錄入二次供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更新。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檔案信息的錄入與更新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現場檢查、水質抽查,督促運行維護單位做好設施運行維護、定期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
市、區主管部門組織二次供水設施現場檢查和水質抽查的相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測。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合格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責令運行維護單位限期整改,并同時告知市、區主管部門;發現水質污染事故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區主管部門責令運行維護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并要求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未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二次供水設施未與消防供水等非飲用水系統分開設置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后,水質檢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未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或者未將相關文件檔案、建筑信息模型材料以及驗收資料統一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的,由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設計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停水后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恢復供水,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未按要求公示清洗日期和水質檢測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與其連接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清洗消毒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未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等信息的清洗劑、消毒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水質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進行水質檢測時,未到現場采集水樣,或者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內將水質檢測報告上傳至二次供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檔案,或者未將檔案信息錄入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系統并及時更新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作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7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