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門樓號牌管理條例
江門市門樓號牌管理條例
廣東省江門市人大常委會
江門市門樓號牌管理條例
江門市門樓號牌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門樓號的編制
第三章 門樓牌的設置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門樓號牌的管理,實現門樓號牌地址信息的規范化,適應城鄉建設管理和人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門樓號的編制、使用和門樓牌的設置、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門樓號牌,包括門樓號和門樓牌。
本條例所稱門樓號,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民政部門公布的標準地名,對建筑物編制的、反映建筑物及其門戶具體地理位置的標準地址名稱。
本條例所稱門樓牌,是指依據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在相應的建筑物上設置的門樓號標志牌。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是建筑物的標準地址標志。
第四條 門樓號牌管理應當遵循規范管理、方便群眾、尊重歷史、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門樓號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門樓號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門樓號的編制、門樓牌設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的門樓號牌管理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園區等應當支持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的門樓號編制、門樓牌設置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門樓號的編制
第六條 公安機關以一定順序對路、街、巷兩側,相對封閉的住宅區、園區、商業區、辦公區,自然村等為單位的建筑物編排門樓號。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不得重號、跳號。
(一)住宅區、機關、學校、園區、商業區等圍閉式建筑群,原則上以主出入口大門編排一個門樓號;該建筑群范圍內的建筑物應當以一定順序編制樓棟號;較大的住宅區、機關、學校、園區、商業區等圍閉式建筑群有兩個及以上出入門口的,如果有現實需要,可以按照出入門口所在的路、街、巷名稱分別編排門樓號,以主要出入口的門牌號為主號;
(二)同一建筑物中具有兩個及以上單獨出入樓梯口(門口)的應當編排單元號;樓棟內有兩個及以上獨立房屋的應當編排戶(室)號;
(三)農村房屋門樓號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依照自然地理環境、房屋建筑布局編號;有道路、街巷地名的應當依據道路、街巷名稱編號;原則上一塊宅基地編排一個門樓號,獨立分戶的可以編排戶(室)號;
(四)路、街、巷兩側有空地待建設的,應當按規劃建設情況預留空號;未預留空號又需要新增號的,可以在現有門牌號下按順序增加編排附號,附號后不得再增加附號;建筑物翻新、擴建或者改建的,沿用原號。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已建成或者首層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編制門樓號,為規劃中的建筑物預留門樓號。
第八條 經批準建造的建筑物(含臨時建筑物),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確認門樓號。
預售階段的商品房(含住宅、商鋪、商品廠房等)、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建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在建筑物預測繪前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確認門樓號。
申請確認門樓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編制門樓號建筑物的建設總平面圖;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需要提交宅基地批準文件或者建筑物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門樓號確認書》。
公安機關應當自作出《門樓號確認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門樓號確認情況書面告知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未經批準已經建成的建筑物,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根據行政管理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編制臨時門樓號。
臨時門樓號僅用于標識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為該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信息憑證使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更改門樓號:
(一)地名發生變更的;
(二)門樓號有重號、錯號、跳號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更改門樓號的。
第十二條 因建筑物拆除、滅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銷門樓號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注銷,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經核實也可以主動注銷。注銷的原門樓號作為預留號或者歷史資料保留存檔。
第三章 門樓牌的設置
第十三條 門樓牌設置規范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已確認門樓號的建筑物,由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按照確認的門樓號設置相應的門樓牌。
第十五條 門樓牌包括正式門樓牌、臨時門樓牌、特殊樣式門樓牌,其內容由標準地名、編號和二維碼智能數字化圖標組成。
全市實行標準地址二維碼管理,建筑物統一安裝附二維碼的門樓牌,實現移動智能終端自動識讀、接入應用。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地名標志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政府采購的規定,委托第三方完成門樓牌的制作、安裝。
門樓牌應當在公安機關出具《門樓號確認書》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
第十七條 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內的建筑物或者其他經有關部門核定的有歷史文化傳承需要的建筑物,可以設置與其建筑風貌、歷史文化特點相協調的特殊樣式門樓牌。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設置的門樓牌的制作、安裝、日常維護和管理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因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導致門樓牌損壞、丟失需要補裝的,門樓牌制作、安裝費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門樓號牌管理信息系統和標準地址二維碼服務管理平臺,依托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地址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條 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戶籍管理、產權登記、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車輛登記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需要相應變更地址登記信息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規定免費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門樓號牌的日常管理,確保門樓號準確、門樓牌完整。門樓號更改,門樓牌缺失、損壞或者難以辨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設置、更換門樓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門樓號錯號、重號或者門樓牌缺失、污損,可以向公安機關反映,公安機關應當核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門樓號檔案管理制度,門樓號發生變化的,應當編制新舊門樓號對照表。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門樓牌完好、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破壞門樓號牌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自行編號、更改門樓牌編號;
(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動門樓牌;
(三)阻止在規定位置安裝門樓牌;
(四)利用虛假材料騙領門樓牌;
(五)故意遮擋、覆蓋或者污損門樓牌;
(六)其他人為損壞門樓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因建筑物裝修需要暫時拆除門樓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機關,并在裝修完畢后三日內將門樓牌恢復原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門樓號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及時將門樓牌恢復原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