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阿根廷等國雙邊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以及《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中國與蒙古等國雙邊稅收協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阿根廷等國雙邊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以及《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中國與蒙古等國雙邊稅收協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阿根廷等國雙邊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以及《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中國與蒙古等國雙邊稅收協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阿根廷等國雙邊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以及《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中國與蒙古等國雙邊稅收協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3號
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完成生效適用程序情況,現將部分雙邊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以及《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適用雙邊稅收協定情況公告如下:
一、雙邊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對所得和財產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阿協定》)于2018年12月2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正式簽署。中阿雙方已完成《中阿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中阿協定》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適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對所支付款項源泉扣繳的稅收,以及2025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對所得或財產征收的其他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蓬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加協定》)于2018年9月1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中加雙方已完成《中加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中加協定》于2024年10月13日生效,適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的議定書》(以下簡稱《中奧協定議定書》)于2023年9月14日在維也納正式簽署。中奧雙方已完成《中奧協定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中奧協定議定書》于2024年11月19日生效, 適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雙邊稅收協定和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二、《公約》適用雙邊稅收協定情況
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完成《公約》生效適用程序情況,《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公約》對上述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時間,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確定。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