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
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2024年1月26日肇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市)中心城區和鎮(鄉、街道)鎮區范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行為的繼續狀態。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源頭控制、依法處理、協調聯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統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經費,并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下列事項:
(一)定期聽取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關于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情況的匯報;
(二)針對實際情況提出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三)指導、協調解決本地區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督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指導、協調違法建設集中清拆行動、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動和涉及多部門工作職責的違法建設事項;
(五)督促、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與違法建設查處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
(六)指導、協調涉及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嚴格控制新增違法建設,對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確保實現對違法建設及時發現、及時控制、及時拆除的治理目標。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不力的進行督辦,并依法對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機構)按照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要求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定職權或者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以上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單位,本辦法統稱為違法建設查處部門。
第九條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助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意識。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為其保密。
第二章 違法建設巡查和控制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網格化監督管理機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的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監管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管理責任人及具體措施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其他顯著地點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
自然資源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規定進行規劃公告,或者規劃公告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建設,依法可以采取措施制止、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違法建設查處部門;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告知違法建設查處部門。
第十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在轄區范圍內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并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裝飾裝修申報登記制度,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巡查,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違法建設查處部門。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建設工程,依法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依法無需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除外;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批準文件的建設工程,依法不得受理或者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依照規定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提供臨時建設批準文件的除外;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依法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商品房屋出租進行登記備案時,應當依法查驗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無合法權屬證明的依法不予登記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依法不得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發現違法建設涉及電梯安裝使用的,應當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職責核查處理。
第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房屋是否符合規劃以及房屋完成竣工驗收的材料,房屋不符合規劃或者沒有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的,依法不得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二十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提供的信息,發現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屬于違法建設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經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可以書面告知違法建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同時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項目依法補辦手續或采取改正措施等消除違法狀態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在違法狀態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相關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城鄉規劃編制設計文件;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依照建設工程和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無需領取相關許可證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開發企業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在預售、銷售商品房時不得采取贈送屬于公共空間的使用面積,設置與規劃許可不一致的樣板房,以及通過制作展示與規劃設計不符的手冊、模型、標語等方式,誘導他人進行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燃氣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供水、供電、供氣日常管理,及時處理擅自接水、接電、接氣行為。
第三章 違法建設認定和查處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在發現涉嫌違法建設后,對于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的影響難以定性或者案件重大、復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涉嫌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意見,涉嫌違法建設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規劃定性意見的內容應當明確是否屬于應當辦理規劃許可的情形,規劃許可的辦理情況,辦理許可的規劃條件等內容。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按照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自然資源部門對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意見,對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在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時應當明確具體整改措施;對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應當明確處理措施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但已取得自然資源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審查文件要求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開工前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建設,在規定期限內經驗線合格,且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四)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屬于《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相關情形的;
(二)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三)已批準進行臨時建設,但不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發現在建的涉嫌違法建設并確定違法建設行為人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違法建設查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停止建設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違法建設查處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當事人拒絕、逃避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調查取證的,根據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商請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基層組織協助調查;
(二)根據具體情況提請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協助;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調查處理違法建設過程中,需要查詢相關土地、房屋等行政審批信息或建設檔案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屬于相關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的,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辦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相關機構事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強制拆除預案。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限期拆除處理決定作出后,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并發布載明強制拆除法律依據、實施時間、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
強制拆除公告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及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公告欄張貼,違法建設位于住宅小區的,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予以配合。必要時同時在當地報刊、電視等公共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強制拆除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離違法建筑內的財物,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由行政執法機關代為臨時保管并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發布招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0日內領取。因當事人逾期不領取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因行政執法機關過錯造成的損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設行為人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拒不到場的,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制作筆錄,并拍照和錄像。
第三十五條 經調查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在違法建設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且在當地主要報刊、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告,督促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如不及時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安全、交通等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可以在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予以強制拆除。
違法建設可能影響安全、交通等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應當征詢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在評估違法建設對安全、交通等造成影響的基礎上,及時書面回復。
第三十六條 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
(一)因違法建設不可分離性難以實施拆除,或者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但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由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鑒定。經鑒定不能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的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本辦法施行前的違法建設應當制訂整治方案,通過拆除、補辦、監管等治理方式進行整治和監控。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應當督促當事人改正,補辦相關手續;對于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拆除;對于不能補辦手續,暫時又不能拆除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查處發現的違法建設納入監管范疇,督促當事人消除安全隱患,建立綜合管控機制。
第三十八條 違法建設查處部門處理違法建設,應當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規劃定性、檢測、檢驗、鑒定、聽證和公告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三十九條 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執法文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承擔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可以依法追索。
違法建設拆除后,違法建設責任人應當在10日內清理現場。逾期未清理的,由組織實施拆除的單位代為清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違法建設查處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勸阻、制止和報告職責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將相關認定情況通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相關處罰結果通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其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業行業誠信管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肇慶高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5日發布的《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肇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