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河源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廣東省河源市人大常委會
河源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河源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8月27日河源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才培養開發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四章 人才評價激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戰略人才力量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發揮人才效能,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加快實現綠色崛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
第三條 人才發展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循服務發展大局、突出市場導向、體現分類施策的原則,構建科學規范、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并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建立健全人才發展目標責任制,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構建完善的人才發展政策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轄區內的人才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工作的宏觀指導、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
(二)研究制定并指導實施重大人才政策;
(三)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人才發展指數提升等重點人才工作;
(四)定期評估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實情況、實施績效等,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優化調整重大人才政策;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人才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人才隊伍建設,制定相關領域人才政策,強化部門聯動,完善人才自主培養、人才引進流動、人才評價激勵、人才服務保障等機制。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提出調整建議報同級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人才政策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調整建議及時優化人才政策。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密切聯系相關領域的人才,開展人才服務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優勢,做好人才溝通、聯絡、推薦、服務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促進人才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促進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章 人才培養開發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電子信息、水飲料及食品、先進材料、機械與模具、生態旅游、現代農業等產業人才需求調研和預測,制定完善產業人才發展規劃。
第十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重點實驗室、質量檢測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企業等建立產業創新人才聯盟(集聚中心),開展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培育、技術聯合攻關和創新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人才和團隊培養機制,加強科技領軍人才、核心技術研發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培養;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申請設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等創新創業平臺,符合省和市有關條件的,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在前款規定的創新創業平臺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員,出站后繼續留在本市工作,符合省和市有關條件的,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立工程師協同創新中心、卓越工程師工作室(實驗室),組建以卓越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創新團隊,承接國家、省、市科技創新和技術攻關項目。
鼓勵支持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和企業共同開展卓越工程師培養,共同設定培養目標、制定培養方案、實施培養項目、評價培養質量。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產業集群工程師庫,將集聚培育卓越工程師的成效納入制造業創新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重要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振興人才培養體系,結合本地區生豬、油茶、茶葉、果蔬、水稻、淡水魚等特色產業,培養開發農民企業家、農村基層管理人才、種養能手、網絡直播營銷人才等農村實用人才和服務鄉村振興的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制定具有當地產業特色的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標準,引導農業農村人才參與農業技術、農業工程技術、鄉村工匠等職稱評審工作。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與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共建培訓基地,與農業企業共建研究院,開展高素質農民培育。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燈塔盆地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理論指導、技術研發、實踐鍛煉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機制,定期開展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培訓,搭建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交流合作平臺,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搭建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交流學習合作平臺。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技工、家政、客家菜烹飪等技能人才培養機制,定期組織技能培訓、競賽、交流等活動。
鼓勵支持企業、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設立公共實訓基地、產教融合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臺。
鼓勵支持中小企業依托行業協會、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培訓機構聯合共建跨企業培訓中心,開展技術技能培訓等活動。
第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教師人才培養機制,支持中小學省市教研基地、名校長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名教師工作室的建設,并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教育和基層教師隊伍建設,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定期開展青年名師學堂培養,定期組織校長、班主任、教師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建立高層次醫療衛生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名中醫工作室,加強重點學科帶頭人和中醫藥人才培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鄉村醫生培訓和管理機制,組織開展市內結對幫扶、組團式幫扶,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支持其參加培訓和進修,推動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含助理)醫師資格。
支持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市婦幼保健院、深河人民醫院等重點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發展需要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協同單位和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等建設。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組織醫療骨干到國內外知名醫院(名科室)進修,加強以中青年為主的公共衛生專業人才、醫防融合復合型人才和中醫藥管理人才等重點學科骨干、急需緊缺人才的培養。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開設客家文化技藝傳承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戲、和平墩頭藍紡織技藝、龍川雜技、忠信花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客家圍屋、文廟書院、廊橋古道等傳統建筑維護修繕專業人才。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青年創新人才發現、選拔、培養機制,建立青年創新人才庫,加大對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才待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和人才工程應當向青年創新人才傾斜。
實施高校優秀畢業生接續培養計劃,支持青年創新人才到基層實踐鍛煉。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工作、金融、法治、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藝術、應急管理、防災減災、知識產權等領域的人才培養開發。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發布或者更新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確保人才引進與產業發展、崗位需求的緊密對接。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用人單位根據急需緊缺人才目錄,通過綠色通道精準引進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制造業、科技創新、教育、醫療衛生和鄉村振興等重點領域的高層次人才引進機制,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財政資金獎補。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引進國內外頂尖人才或者團隊的,可以在引進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做好人才編制規劃,探索創新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編制周轉制度等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子信息、水飲料及食品、先進材料、機械與模具、生態旅游、現代農業等產業園區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人才集聚平臺。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與粵港澳大灣區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共建協同創新平臺,充分發揮“人才飛地”作用。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接用人單位人才需求,組織開展人才交流對接會、創新創業大賽等招才引智活動,精準引進各類人才。
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人才引進、舉薦,培育和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拓寬人才引進渠道。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通過項目合作、技術引進、聯合研發、顧問指導、兼職返聘等方式柔性引進人才。
對柔性引進并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財政資金獎補,在創辦企業、科研立項、成果轉化等方面享受與本市同類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離崗或者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取報酬并享受相關創業政策、成果轉化政策和人才支持政策。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有序流動機制,暢通對口支援、項目合作等鄉村振興人才引進和回流渠道,提高艱苦崗位和基層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職稱評審、人才招錄等扶持政策,引導產業、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法治等領域的人才向鄉村流動,促進人才區域合理布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前款規定的人才在子女入學、父母養老、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利用粵港澳大灣區對口幫扶機制,定期選派教育、醫療衛生、科技等行業領域的優秀人才到粵港澳大灣區城市參加學術交流、訪問進修、實踐鍛煉等活動,充分借助“反向飛地”人才優勢,更好承接產業和科技成果轉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外人才支持保障機制,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設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研發中心和開放實驗室等方式吸引海外人才到本市創新創業。
第四章 人才評價激勵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發揮政府、用人單位、行業協會、專業組織等評價主體作用,實行分類評價。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職業資格、技能等級銜接職稱制度,推進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資格互通。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承接職稱評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 科技、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研人員專心科研的資金保障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完善經費管理辦法,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部分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勞務費預算不單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科研人員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可以制定獎勵和報酬規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時限。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所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研發團隊與所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協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收入分配形式,設立領軍人才特聘崗位津貼、帶徒津貼等,按照實際貢獻給予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績效獎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人才公共管理事項和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方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政策咨詢、戶籍管理、出入境、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醫療保障、人才安居、文化旅游、創新創業等高效便捷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聯系服務高層次人才制度,制定年度計劃,定期開展聯系服務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跟蹤服務制度,根據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提高人才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人才卡制度,持卡者可以在出入境、子女入學、醫療保障、金融、文化旅游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和便捷服務。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購房補貼、租房補貼、貸款貼息或者新建、購買、租賃、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落實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鼓勵人才集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建設人才公寓。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強對人才創新創業的信貸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和保險保障服務等。
鼓勵通過設立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拓寬投資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人才創新創業。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應對和維權援助機制,編制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保護指南,促進人才創新創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培育本土人力資源服務品牌,支持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承接政府人才服務項目,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訴求表達機制,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對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項按責轉辦、限時辦結、逐一反饋、回訪督導。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財政性資金支持的人才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可以終止該項目,免予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失信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及范圍內禁止其獲得政府獎勵和申報人才項目。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政策實施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