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石望鑄錢遺址保護條例
陽江市石望鑄錢遺址保護條例
廣東省陽江市人大常委會
陽江市石望鑄錢遺址保護條例
陽江市石望鑄錢遺址保護條例
(2023年7月27日陽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2023年10月31日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望鑄錢遺址的保護,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石望鑄錢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石望鑄錢遺址,是指位于廣東省陽江市陽春市石望鎮建設村,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五代南漢鑄錢遺址及遺址保護范圍內與鑄錢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址。
石望鑄錢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廣東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范圍為準。
第三條 石望鑄錢遺址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石望鑄錢遺址及其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陽江市人民政府統籌石望鑄錢遺址保護工作,陽春市人民政府負責石望鑄錢遺址保護工作,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石望鑄錢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職責。
石望鑄錢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石望鑄錢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陽江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石望鑄錢遺址的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陽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石望鑄錢遺址的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陽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承擔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管理與利用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石望鑄錢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陽春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劃定的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七條 陽春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規劃,并依法按照程序報批。
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施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變更手續。
編制或者修訂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規劃,應當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八條 在石望鑄錢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石望鑄錢遺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報批。
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墳墓等,可能影響遺址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或者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由陽春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方案,依法處理。
第九條 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遺址或遺址保護標志;
(二)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遺址、文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礦;
(四)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
(五)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六)未經批準進行其他建設工程;
(七)新建墳墓;
(八)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九)發現文物后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十)其他可能影響遺址安全、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陽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石望鑄錢遺址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研究工作。
對石望鑄錢遺址的考古發掘工作,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發掘。
第十一條 石望鑄錢遺址的展示與利用,應當保存、延續遺址的真實性和文化價值,符合遺址保護規劃,防止破壞遺址歷史風貌和環境。
鼓勵利用石望鑄錢遺址本體、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石望鑄錢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鼓勵利用遺址資源發展旅游產業,將遺址開發利用納入旅游規劃。
第十二條 陽春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石望鑄錢遺址公園、石望鑄錢遺址博物館等展示場所,對遺址及相關文物進行展示。
陽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展示場所開展宣傳推廣、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運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提升遺址展示水平。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旅游、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門制作轄區地圖與路標指引、設置旅游交通標志和設施標牌、開發公眾服務平臺時,應當包含石望鑄錢遺址相關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的普及宣傳。
鼓勵教育部門利用石望鑄錢遺址開展文化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陽春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對石望鑄錢遺址保護范圍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時應當采取的應對措施作出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應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經費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專門用于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相關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科學研究、展示利用、專家咨詢等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等。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設立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石望鑄錢遺址保護。
第十六條 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可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建立長期交流合作機制,加強與石望鑄錢遺址有關的理論及應用研究,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的人才引進和培育機制。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石望鑄錢遺址保護工作。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其收藏的與石望鑄錢遺址有關的文物和資料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示和研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石望鑄錢遺址的義務,有權對危害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遺址保護有關單位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文物主管部門、文物收藏單位、石望鑄錢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文物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文物主管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或者非法侵占石望鑄錢遺址文物的;
(三)因不負責任造成石望鑄錢遺址、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四)貪污、挪用遺址保護經費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刻劃、涂污或者損壞遺址、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遺址保護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遺址、文物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擅自取土、采石、采礦的,或者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的,或者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第八項規定,擅自在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九項規定,發現文物后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其他可能影響遺址安全、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