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
云浮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
廣東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
云浮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
(2024年4月23日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推進和規范“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制度,構建科學、系統、高效的執法體系,減少對企業重復檢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鎮(街道)三級行政執法主體開展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的“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適用本辦法。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日常檢查中通過整合行政檢查事項、優化部門協同與層級聯動等方式,在同一時段對同一檢查對象依法開展的聯合檢查。
第三條 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協調聯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權利保障的原則,防止隨意檢查、檢查擾企、執法擾民。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研究解決“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聯席會議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辦公室設在司法行政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
參與“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的行政執法主體分為牽頭單位和聯合單位。牽頭單位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擔任,負責啟動并組織聯合單位在各自職責內開展檢查。
第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平等對待檢查對象,保障檢查對象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
檢查對象應當配合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撓或者弄虛作假。
檢查對象對“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有權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
第七條 相關行政執法主體在本年度內對已接受“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的企業,除有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線索或者重點領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再單獨進行同類事項的檢查。
確需單獨對本年度已接受“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的企業再次進行同類事項檢查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送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事項需要跨層級開展的,牽頭單位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針對監管領域中常見的、高頻的、涉及多部門的行政檢查事項,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事項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主體報送的“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事項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擬訂本級“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并抄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并抄送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條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應當明確檢查行業、檢查事項、實施檢查的牽頭單位和聯合單位、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內容,按照“成熟一批、確定一批”的原則分期分批發布。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涉及的檢查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及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牽頭單位應當組織聯合單位,在當年3月31日前根據“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制定本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計劃,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計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計劃的備案工作。
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依據、事項、范圍、方式、時間、頻次及相關行政執法主體等內容。
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計劃應當根據上級要求,結合社會風險和突發事件等監管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牽頭單位和聯合單位應當結合檢查行業以及檢查領域的特性、風險,合理確定檢查頻次、監管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牽頭單位組織協調聯合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成立“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專班,完善工作機制、推進信息互聯共享、優化協調聯動。
第十四條 牽頭單位按照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聯合執法檢查計劃,負責向各聯合單位發出“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啟動函。聯合單位收函后,應當按照啟動函的要求做好檢查準備。
聯合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牽頭單位申請啟動“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由牽頭單位決定是否啟動。
第十五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實施“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前,牽頭單位組織聯合單位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
隨機抽取過程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代表、社會公眾代表以及新聞媒體等到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任務清單涉及的檢查事項,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以及遙感監控、在線監測、衛星定位等非現場檢查方式達到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實施“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前,根據實際需要,牽頭單位可以事前通知檢查對象、協商確定檢查時間。檢查前通知的內容可包括檢查時間、檢查方式、檢查事項以及相關備查材料等。
第十八條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聯合執法檢查存在檢查要求不一致的,牽頭單位應當組織協商解決,但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應當全面應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國家有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統籌規劃建設系統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檢查結果當場告知檢查對象;需要等待檢驗、檢測、檢疫結果的,應當在收到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檢查對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項檢查實施后,聯合單位應當于檢查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向牽頭單位反饋。牽頭單位應當及時匯總聯合執法檢查情況,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情況應當按照包容審慎監管要求依法作出處理。
對“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需要立即制止、責令改正的,依法依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回訪制度,在聯合執法檢查完成后可以采取電話詢問、視頻會議、上門走訪、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對檢查對象進行回訪,征詢檢查對象的意見,了解聯合執法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聯系點制度,確定企業聯系點,及時收集企業對“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的意見建議,聽取企業的反映和訴求,并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動態監控互動反饋工作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多項檢查事項可以合并的,應當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反饋。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就檢查事項的合并以及聯合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其他問題,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執法主體分別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行政執法主體在收到工作意見和建議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門反饋。對于難度較大而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部門反饋現階段工作進展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聯席會議報告“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 牽頭單位應當總結本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情況,于次年2月前將書面總結報送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本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情況總結,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縣(市、區)聯席會議辦公室總結本級本年度“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情況,于次年3月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