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大常委會
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已由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2年8月31日通過,2022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16日
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2022年8月31日固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容貌
第四章 其他市容容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管理,創建整潔、衛生、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市容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場地、商鋪和經營場所、廣告設施、施工場地、公園綠地廣場容貌管理等。
第三條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城市市容建設管理經費的投入。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專項規劃并公布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郵政、通信、衛生健康、公共交通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市容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等維修和管護工作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維修和管護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園林綠化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廣告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設置單位負責;
(四)臨街商鋪與經營場所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居民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門會同所在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公共設施,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設施的,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
第九條 建(構)筑物的外立面結構損壞、顏色脫落、墻面剝離或者門窗玻璃破損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條 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雨)篷、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應當規范設置、保證安全、保持整潔。
第十一條 依附城市臨街建筑物設置各類管線、油煙管道,一般應當避開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側,并保持其外觀整潔、安全。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搭亂建、擅自改建、擴建或者以破墻開店等方式改變、破壞建(構)筑物;
(二)在臨街建(構)筑物的陽臺外、門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在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容貌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交通標識標線、路緣石、窨井蓋、無障礙設施、隔離柵欄、防護欄等破損、缺失、污穢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路面受損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五條 交通、電力、通訊、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公共設施破損、銹蝕、脫落、移位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
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設置的各類管線、架空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移位、墜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市政燈光照明設施污損、殘缺、故障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積水和降雪、結冰影響通行安全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清除。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
(二)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維修和清洗車輛;
(三)在城市道路兩側的護欄、電桿、樹木、綠籬、花壇、景觀小品、健身器械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搭放物品。
第四章 其他市容容貌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市容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施劃停車泊位,停車泊位不得擠占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應當符合城市管理規定。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設鎖、長期停放廢棄車輛或者非機動車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劃的公共停車泊位。
第二十一條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經營性流動攤點或者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規定。
從事經營性餐飲、車輛清洗維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經營產生的廢棄物和污水、油污等污染物排入路面。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及其設施與標識、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當符合規范。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行道樹設置商業廣告設施;不得利用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超出屋頂天際線、遮蓋建筑物玻璃幕墻或者窗戶等設置商業廣告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破損、陳舊、污穢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內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包扎、覆蓋、密閉,不得在運輸途中遺撒、泄漏。
第二十四條 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及時清運并按照規定地點傾倒,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環保要求。車輛駛出工地不得帶泥污行駛。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拆除工地圍擋等臨時設施,清運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場地,修復施工中損壞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園、綠地、廣場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樹木、草坪、綠籬等缺損、枯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補植、更換或者清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在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雨)篷、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不符合城市管理規定的,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二)在臨街建(構)筑物的陽臺外、門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城市容貌物品的,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三)在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員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市容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