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固原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固原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023年4月17日以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
道路旅客交通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工程運輸車輛以及公共汽車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筑物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置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套建設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統一施劃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制定發展、扶持與鼓勵的相關政策。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運營公共停車場。政府可以采用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和推廣建設生態停車場、立體式停車場等多樣化的停車場類型。鼓勵停車場經營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高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區分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異化供給策略和集約緊湊發展模式,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科學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分別制定土地供應保障規劃與年度供地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停車場用地應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各類空閑土地建設停車場。停車場用地采用租賃、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設計標準和規范,設置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居住區、旅游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建筑物臨街建設紅線以外的可供停車的公用人行道為社會公共資源,有條件停車的應當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設置,對已施劃設置的停車泊位數量、停車時段應當公示。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妨礙他人停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的;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在不影響消防和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動態道路停車臨時泊位。
動態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范圍、違反規則的處理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動態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況,在交通客運換乘場所、醫院、學校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規范設置臨時停靠站(點),合理確定停靠時長和時段并公示,滿足殘疾人車輛、出租汽車、城市物流車輛等特殊停車需求。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確定經營管理者,所得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停車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提供停車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置停車場標志牌等設施,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繳費方式和投訴監督電話;
(二)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確保各項設施設備齊全、正常使用;
(三)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規范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四)加強停車場安全管理,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發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按照收費標準收費,出具合法票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或者準許停放的地點停放車輛;
(二)按照標準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三)不得損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四)不得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機動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管理。
住宅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還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應當采取錯時停車、分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停車場。
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游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場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
鼓勵住宅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場。
第二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履行停車場安全管理責任。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停車場開展定期檢查,在停車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