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駐馬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駐馬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駐馬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2024年7月16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依法對所屬部門、派出機關、下級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市政府部門依法對下級政府承擔相關業務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市、縣、區政府部門依法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市、縣、區政府可以依法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管理或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行政執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政策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告知該行政執法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
本辦法中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被監督機關。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統籌推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指導監督縣、區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代表本級政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具體事務:
(一)負責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二)組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爭議;
(四)組織推動行政執法規范化、正規化、專業化、數字化建設;
(五)統籌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負責政府職能轉變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或其他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機構承擔,在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主管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或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現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要求,依法對本機關所屬機構和下級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設在鄉鎮、街道的司法所協助縣、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注重選配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且具有法學背景或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研究建立各級行政執法監督干部培訓、培養交流機制,高標準建設行政執法監督人才庫、專家庫。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需要建立咨詢論證機制。邀請專業人員組成行政執法監督協調咨詢委員會,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進行議商。組建咨詢論證專業人員庫,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依托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實現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統一管理,推進執法信息互通互聯、共享共用,整合執法數據資源,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程序正當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情況;
(四)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五)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落實情況;
(六)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制度落實及其動態調整情況;
(七)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和適當性;
(八)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
(十)服務型行政執法推行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情況;
(十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采取下列方式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一)日常監督;
(二)專項監督;
(三)抽查或者暗訪;
(四)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五)行政執法評議;
(六)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
(七)行政執法案例指導;
(八)其他必要的監督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被監督機關有關執法情況;
(二)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組織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四)詢問行政執法機關有關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五)組織實地走訪、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六)委托鑒定、評估、檢測、勘驗、評議;
(七)其他必要的監督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有關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梳理本單位執法事項,確定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排查糾正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嚴格執法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線索的匯集統籌,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絡媒體等監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機制。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對發現的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糾正,并及時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報告。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被監督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被監督機關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
(一)不落實行政執法重要制度的;
(二)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內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市、縣、區政府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發。
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整改落實,并向《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制發機關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行政執法機關拒不糾正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依法予以糾正。
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十七條 被監督機關存在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對被監督機關采取通報批評、約談主要負責人、掛牌督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等方式進行處理。
對行政執法機關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理,依照《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河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與法治督察、司法監督、政務督查、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
依法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以數字化手段推進信息共享。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銜接,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線索,應當依法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九條 對于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