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駐馬店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河南省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
駐馬店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駐馬店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2024年8月29日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農村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源頭治理、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治理目標,制定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建立協調、考核、監督機制。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治理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計劃和具體措施,完善農村生活垃圾設施建設,并保障設施的日常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將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等納入村規民約,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責任區域內的保潔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本地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要的資金投入。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逐步建立村(居)民合理付費、村(居)集體補貼、社會捐贈、政府適當補助的經費保障制度。
村(居)民委員會的籌資籌勞方案應當通過召開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等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傳,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采取各種形式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知識,增強村(居)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澹ň樱┟竦恼、住處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責任人;
。ǘ┐迩f范圍內的道路、溝塘、河湖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ㄈ┨镩g地頭,土地經營者為責任人;
。ㄋ模┘小⑥r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ㄎ澹┐迩f內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為責任人。
節慶、文體、喜慶或者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活動組織者為責任人。
不能按照前兩款規定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掃責任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按照要求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裝置。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區域面積、垃圾產生量、收運方式、經濟條件和基層組織情況合理確定保潔人員數量和組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區域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村莊公共區域衛生整潔。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特點和村(居)民生活習慣,逐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
第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到日產日清;
。ǘ⿲σ逊诸惖纳罾盅b運輸;
。ㄈ┎扇∶荛]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遺撒、滴漏;
。ㄋ模┘皶r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轉運至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集中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定期向縣、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和信息。
鼓勵村民采取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近就地處理易腐垃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符合標準的易腐垃圾處理設施,對統一收集的易腐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I竊、侵占、毀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ㄈ╇S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農村生活垃圾;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農村生活垃圾;
。ㄎ澹⿲⑷疽咝笄荨⒉∷阑蛘咚酪虿幻餍笄菔w等混入農村生活垃圾;
。┓、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機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巡查機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環境衛生保潔義務。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