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
南陽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
南陽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
南陽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
(2021年12月24日南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將南陽市建設成為河南省副中心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生態、人文、城市等環境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審批最少、流程最優、體制最順、機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務最好為目標,深入推進“放管服效”改革,優化市場環境,整合市場要素,提升服務水平,完善法治保障,形成政府有為、服務有效、市場有序、企業有利的營商環境新格局,努力建設富強活力南陽、法治誠信南陽、低成本創業南陽、幸福美麗南陽、高效清正南陽,讓一流營商環境成為南陽發展的最強支撐。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和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城市公共服務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制度舉措,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相關內容涉及司法職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系協調相關司法機關牽頭負責或者提供協作支持。
第五條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政府網站、新媒體等,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弘揚誠實守信和契約精神,營造良好的營商輿論氛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本地區的營商環境維護及優化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激勵機制,按照規定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排名落后、存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本級人大常委會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的落實。
第二章 優化市場環境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公平競爭、市場退出、市場主體保護等方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部署,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各類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權利。在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制定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本市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時,應當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或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害市場主體利益、損害市場公平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推動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債務等領域以及鄉鎮(街道)政務誠信建設,不斷提升各級人民政府誠信行政水平和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的長效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問題。市場主體有權要求拖欠方對因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強制要求民營經濟組織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市場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發市場主體創造力和市場活力。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省、市支持發展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侵占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關于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相關政策,對混合所有制企業,建立有別于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治理機制和監管制度;對國有資本不再絕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更加靈活高效的監管制度,依法發揮好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的作用,最大限度激發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動力和活力。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有關政策,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和比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有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的發展,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健全授信盡職免責機制,推動在內部績效考核中落實對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的監管政策。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市場主體提供貸款等融資服務時存在的以貸轉存、存貸掛鉤、強制搭售保險和理財產品等行為。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拓展抵押物或質押物范圍,豐富信用擔保融資以及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法律規定未禁止抵押、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規范服務及收費行為,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不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充分利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類資產的登記、托管、掛牌、轉讓和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推動資本市場建設。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推廣應用互聯網提供線上咨詢、報裝、查詢、繳費、報修等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優化辦理流程、簡化報裝材料、壓減申報辦理時限,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自報裝之日起,供水、供氣、低壓用戶供電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供熱八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化解行業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打擊市場壟斷和干預公平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規范性文件提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附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每年5月18日設立為“南陽市企業家節”,每月16日定為南陽市“企業服務日”。建立企業家聯絡會商機制,開展一系列關心企業、支持企業、服務企業、培育企業的活動,著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第三章 優化政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完善服務職能,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組織編制并公布全市各級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標準化工作流程、辦事指南,并實行動態調整更新。辦事指南應當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單位、設定依據、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審查標準、辦結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內容。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綜合政務服務大廳,實行政務集中服務。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項目應當集中到政務服務大廳辦理。
政務服務實行一窗通辦。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企業和個人辦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綜合服務窗口,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辦服務模式。政務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應當受理,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限定辦件數量。
第二十八條 實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優化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利用電腦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渠道優化政務服務。本市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政府政務服務平臺應當互聯互通,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歸集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清理證明事項,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應當公布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工作中確需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核的,通過部門間函詢等便捷方式解決。
第三十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整合共享。有關部門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大數據管理平臺匯集相關信息,建立政務信息、企業信息、監管信息、信用信息等互聯互通的大數據共享平臺。建立企業電子檔案,實現企業資料一次輸入、動態更新、部門共享。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保障共享數據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簡化企業開辦程序,優化企業登記、公章刻制、申領發票、社保登記、銀行開戶等企業開辦服務。對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二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材料。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政、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并聯審批工作機制和統一的投資審批事項及申報材料清單,加強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應用,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投資審批事項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總時長力爭壓縮至三十一個工作日以內,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并聯審批率均達到90% 以上,實現與相關平臺系統的數據對接與同步共享。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質量安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項目范圍、開工條件,項目單位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在各類新區、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實驗區等區域內,由園區管委會或者所屬的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對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實施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單獨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各類園區管委會承擔。市場主體已經完成綜合性區域評估的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評審,但國家、本省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建立不動產登記與發展改革、公安、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線下服務的,應當將房屋交易、繳稅等事項納入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窗口,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辦理時間為一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事項行政審批流程,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實行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為公用企事業單位便民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確保稅收優惠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等應當按照下限標準收取。推行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保證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繳。實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收取目錄清單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依法依規收取的保證金,在保證事項完成或者保證事由消失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清退返還。
經營性用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向市場主體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健全交易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交易行為,提高交易監管水平。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公告、程序、公示、結果、監管、信用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四十條 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圍標、串標、陪標、私下定標,禁止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中標,禁止公職人員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招標投標監督和信息公示制度,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落實政府采購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采購有關業務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時公開政府采購項目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實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承諾制,承諾制適用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應當公開,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事項除外。行政審批機關對能夠通過信用承諾、事中事后監管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對于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直接辦理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行政審批實行容缺受理制。行政審批機關對審批事項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僅欠缺次要材料的,應當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缺項材料、辦理條件等。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首席服務員制度,選派相關職能部門人員作為重點項目和企業的首席服務員,針對重點項目和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需求,提供精準化免費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專人服務、單位支撐、部門配合、政府辦事的工作機制,按照到位不越位、參與不干預、無事不擾、有求必應的原則,為重點項目和企業做好惠企政策宣傳、安全環保提醒、企業問題協調等首席服務工作。在全市中小企業逐步推行首席服務員制度。
第四十五條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分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通過分類標注、批量導入等方式,分別建立與部門職責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提高抽查檢查專業性。要根據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對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進行動態管理。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
第四十六條 完善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采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方式。同一部門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并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聯合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開放、有機貫通的企業訴求響應平臺,做到有訴必接、有問必答、有難必幫。建立健全并落實便利老年人、殘障人士辦事的咨詢輔導、現場引導、現場幫辦、現場代辦、上門服務等服務機制。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第四十八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相關的政府規章,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自律監管機構的意見,并依法予以公布。
依法規范和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由承擔備案審查職責的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責成制定單位糾正或者撤銷。
第四十九條 加強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宣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專訪、答記者問、在線訪談等形式,對出臺的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減稅、減費、項目申報、經費補貼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宣傳解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欄,收集整理、及時更新涉及營商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把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時推送到營商環境專欄。
第五十條 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解釋、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部門、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第五十三條 依法規范、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杜絕執法隨意性,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高行政執法規范性和公信力。
第五十四條 完善和細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交易、保護規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綜合管理、舉報、投訴、維權、援助以及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援助機制,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調解,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并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加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懲戒力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激勵機制,制定并落實知識產權獎勵政策,鼓勵企業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加大研發投入,鼓勵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交易和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知識產權相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平臺,積極融入河南省知識產權跨境交易平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優質的知識產權基礎信息服務,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管理在線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推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開展知識產權綜合執法,集中整治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推進知識產權“互聯網+行政執法”建設,做好展會及電商領域專利執法維權。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專利海外應急援助機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護航企業創新發展。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服務,引導和幫助市場主體依法維權。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協調處置企業破產事件的長效工作機制,提升破產企業土地、房產等財產的流通性和變現價值,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設立破產援助專項基金,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解決企業破產中的資產處置、稅務處理、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社會穩定、打擊逃廢債等問題。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障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工作,為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創造條件。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密切配合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涉及市場主體案件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查處配合、快速辦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市場主體的矛盾糾紛案件和相關問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五章 優化宜居宜業環境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為核心,提升生態環境質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資源消耗,改善空氣質量,推動城區黑臭水體整治,基本實現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營造天藍、水清、土凈的人居環境。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特色文化建設,統籌利用紅色文化、淮河文化、楚漢文化、古都文化、根親文化、中醫藥文化、玉文化等歷史文化資源和其他人文資源,打造南陽文化品牌,提高文化開放與包容度,營造親商、安商、樂商的文化氛圍。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文化的宣傳普及,提高誠信意識,弘揚誠信文化,宣傳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促進政府守信、企業守信、公民守信。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建立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對于一般違法行為,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申請可撤銷記錄,不納入信用聯合懲戒范圍。指導幫助符合政策條件并提出申請的企業100%進行信用修復。引導政策資源和商業資源投向優質誠信企業。支持市場主體合法共享信用信息,創新誠信激勵服務產品,讓誠信企業獲得更多市場機會、各類資源。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的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注重園林、綠地、水系、主題公園、休閑、運動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生活質量,促進人與城市和諧,營造宜居、宜業、宜游的城市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實現多種交通方式互聯互通,保證道路暢通,促進交通便利,方便群眾出行。
第六十二條 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置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托幼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六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創新人才政策措施,為人才引進做好服務保障,提升人才流動便利度。對市場需求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在職稱評定、醫療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
第六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完善涉企政策聽取企業家意見工作規范,對企業敏感的行業規定或限制性措施調整設置合理過渡期。暢通政企聯系溝通渠道,建立企業家訴求反映的受理、處置、反饋機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涉及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限時辦結、及時反饋。
第六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培育,對企業家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開展理論培訓、政策培訓、科技培訓、管理培訓、法治培訓等精準化培訓。樹立優秀企業家典型,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企業家創新,形成尊重企業家風尚、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
第六章 強化營商環境工作監督
第六十六條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監督、黨派民主監督、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監督以及新聞媒體監督、社會公眾監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強對營商環境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加強12345政府服務熱線“統一總客服”轉型升級,依托熱線完善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和投訴舉報受理平臺,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實行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監督、統一考核。
第六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營商環境評價相關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各級、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整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獎懲制度,將營商環境評價結果與年度目標考核績效獎金、評先樹優、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掛鉤。
第六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制度,對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案件,及時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通過便民服務專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接受社會各界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七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督查范圍,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第七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深化改革進行探索,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但符合國家、本省和本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應當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十二條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在對營商環境進行評價過程中運用審計部門相關審計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依照《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辦法,按照《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關于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鴨河工區、官莊工區、臥龍綜合保稅區以及各縣(市、區)開發區轄區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