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1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1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1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01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公告〔2024〕201號
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以下簡稱《協(xié)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關于優(yōu)惠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填制規(guī)范和申報事宜的公告)對“尚未實現(xiàn)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yōu)惠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口貨物”的有關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提交原產地單證;在填報商品項“優(yōu)惠貿易協(xié)定享惠”類欄目時,“優(yōu)惠貿易協(xié)定代碼”欄應填報代碼“28”。
《協(xié)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為可自助打印證書。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代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以下簡稱《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馬爾代夫的經貿往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協(xié)定》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是《協(xié)定》項下原產貨物(以下簡稱原產貨物),具備《協(xié)定》項下原產資格(以下簡稱原產資格):
(一)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僅使用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
1.屬于《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以下簡稱《特定規(guī)則》,見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的稅則歸類改變或者其他規(guī)定的;
2.不屬于《特定規(guī)則》適用范圍,但是符合用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公式計算的區(qū)域價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出生并且飼養(yǎng)的活動物;
(二)從本條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三)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種植、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四)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yǎng)殖、采集或者捕捉獲得的產品;
(五)從中國或者馬爾代夫領土、領水、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礦物和其他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內的天然材料;
(六)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領水以外,該方有權開發(fā)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產品;
(七)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注冊并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該方領水以外海域捕撈獲得的魚類以及其他海洋產品;
(八)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注冊并懸掛其國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條第(四)項和第(七)項所述貨物制造或者加工的產品;
(九)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制造、加工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循環(huán)利用的廢碎料;
(十)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消費并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一)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所指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是指使用非原產材料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進行制造、加工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稅則號列發(fā)生改變。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區(qū)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qū)域價值成分=(離岸價格 – 非原產材料價格)/離岸價格*100%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WTO估價協(xié)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原產地不明的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在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境內獲得時,應當是在該方最早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根據(jù)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計算區(qū)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原產于中國或者馬爾代夫的貨物,如在另一方用于生產另一貨物,應當視為另一方的原產材料。
第八條 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非原產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并且貨物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規(guī)定的,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貨物,如在生產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加工或者處理,該貨物不具備原產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藏過程中保持良好狀態(tài)而進行的處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裝配成完整品的簡單裝配或者將產品拆成零部件的簡單拆卸;
(三)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而進行的包裝、拆除包裝或者重新包裝;
(四)動物屠宰;
(五)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層;
(六)紡織品的熨燙、壓平;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拋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塊的工序;
(十)水果、堅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殼;
(十一)削尖、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
(十二)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
(十三)簡單裝瓶、裝罐、裝袋、裝箱或者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十四)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qū)別的標記;
(十五)同類或者不同類產品的簡單混合;
(十六)僅為方便在港口裝卸而進行的工序;
(十七)第(一)項至第(十六)項中的兩項或者多項工序的組合。
就本條第一款而言,“簡單”一般用來描述既不需要專門技能也不需要為此專門生產或者裝配機械、儀器或者裝備的行為;“簡單混合”一般指既不需要專門技能也不需要為此專門生產或者裝配機械、儀器或者裝備的行為,但是,簡單混合不包括化學反應。
第十條 在貨物生產、測試或者檢驗過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確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筑的潤滑劑、油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條 下列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確定:
(一)用于貨物運輸?shù)陌b材料和容器;
(二)與貨物一并歸類的零售用包裝材料和容器。
貨物適用區(qū)域價值成分要求確定原產資格的,在計算貨物的區(qū)域價值成分時,與貨物一并歸類的零售用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價格應當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第十二條 貨物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與貨物一并申報、一并歸類并且和貨物一起開具發(fā)票的附件、備件、工具和說明材料不予考慮。
貨物適用區(qū)域價值成分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在計算貨物的區(qū)域價值成分時,前款所列附件、備件、工具和說明材料的價格應當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工具和說明材料的數(shù)量與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如果在貨物生產過程中同時使用了原產和非原產的可互換材料,應當通過下列方法之一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備原產資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準則承認并且至少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連續(xù)使用的庫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條 從出口方運輸至進口方的原產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保有其原產資格:
(一)未途經中國、馬爾代夫以外的其他國家(地區(qū));
(二)途經其他國家(地區(qū)),不論是否轉換運輸工具,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貨物途經這些國家(地區(qū))僅由于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貨物未進入貿易或者消費領域;
3.貨物未做除裝卸或者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tài)所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4.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的監(jiān)管之下;
5.貨物在這些國家(地區(qū))進行臨時存儲的,停留時間應當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協(xié)定》項下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列貨物為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產貨物;
(二)由出口方授權簽證機構應出口商或者生產商申請簽發(fā);
(三)具有唯一的證書編號;
(四)所列的一項或多項貨物為同一批次的貨物;
(五)注明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依據(jù);
(六)具有簽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與出口方通知進口方的樣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條 原產地證書應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fā),并自出口方簽發(fā)之日起1年內有效。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導致原產地證書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fā),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fā)。補發(fā)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補發(fā))字樣。
第十七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意外損毀,并且經核實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簽證機構書面或者電子方式申請簽發(fā)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應當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___日期___)的經認證的真實副本]字樣,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正本相同。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為進口原產貨物申請適用《協(xié)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guī)定申報,并且憑以下單證辦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產地證書(格式見附件2);
(二)貨物的商業(yè)發(fā)票;
(三)貨物的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途經其他國家(地區(qū))運輸至中國境內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地區(qū))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運輸單證可以滿足直接運輸相關規(guī)定的,無需提交本條第二款所述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對《協(xié)定》項下原產于馬爾代夫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結海關手續(xù)前未取得有效的《協(xié)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xù)前就該貨物是否具備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格式見附件3),但海關總署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就進口貨物具備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進口手續(x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shù)亩惪顡5模暈榉媳究铌P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為確定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核實相關貨物的原產資格或者貨物是否滿足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海關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提供補充信息,或者向馬爾代夫有關機構提出核查請求。
核查期間,海關可以應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辦理擔保放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向海關申請解除稅款擔保: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經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有效的《協(xié)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
(二)已經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完成原產地核查程序,核查結果足以認定貨物原產資格的。
第二十二條 同一批次原產貨物計稅價格不超過6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適用《協(xié)定》項下稅率時可以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
為規(guī)避本辦法規(guī)定拆分申報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適用《協(xié)定》項下稅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貨物辦結海關手續(xù)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不適用《協(xié)定》項下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xù)前未申請適用《協(xié)定》項下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補充申報的;
(二)貨物不具備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四)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海關未收到核查反饋,或者核查反饋結果不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貨物原產資格的;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出口貨物發(fā)貨人及其代理人、境內生產商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0號公布)規(guī)定向我國簽證機構申請簽發(fā)原產地證書。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guī)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產養(yǎng)殖,是指對水生生物體的養(yǎng)殖,包括從卵、魚苗、魚蟲和魚卵等胚胎開始,養(yǎng)殖魚類、軟體類、甲殼類、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和水生植物等,通過諸如規(guī)律的放養(yǎng)、喂養(yǎng)或防止食肉動物侵襲等方式對飼養(yǎng)或生長過程進行干預以提高產量;
(二)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出境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三)可互換材料,是指出于商業(yè)目的可以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qū)分;
(四)公認會計原則,是指中國或者馬爾代夫公認的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廣泛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五)貨物,是指產品或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貨物生產的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組裝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七)非原產貨物或者非原產材料,是指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不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包括原產地不明的貨物或者材料;
(八)原產貨物或者原產材料,是指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具備原產資格貨物或者材料;
(九)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種植、飼養(yǎng)、開采、收獲、捕撈、水產養(yǎng)殖、耕種、誘捕、狩獵、捕獲、采集、收集、養(yǎng)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裝配等;
(十)《WTO估價協(xié)定》,是指《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七條的協(xié)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docx
2.原產地證書格式.doc
3.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