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克拉瑪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克拉瑪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克拉瑪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克拉瑪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2024年11月6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24年12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依法行政,推動克拉瑪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克拉瑪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應管理權限。
第三條 下列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一)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企業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第四條 下列行政處罰事項可以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一)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處罰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對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對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罰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三)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將對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第五條 下列行政執法事項可以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一)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將權限內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三)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四)市統計主管部門可以將對統計數據核查方面的檢查、對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委托高新區管委會實施。
第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與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溝通,高新區管委會認為需要委托其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事項的,應當提出請求,經研究認為確有必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委托手續。
第七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委托的,委托機關與受委托單位應當簽訂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包括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執法的范圍、權限,委托行政執法的依據,委托行政執法的期限,委托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同時根據需要刻制專用印章,交高新區管委會使用。委托機關、受委托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委托書上簽字,委托書上應當加蓋雙方單位行政印章。
第八條 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委托機關應當將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執法的范圍、權限、期限以及法律依據等進行公告。未經公告,不得實施委托事項執法活動。
委托機關應當指導受委托單位開展相關委托事項執法活動,對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承擔受委托單位因委托事項執法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條 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的范圍、權限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第十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受委托單位依法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