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2年4月1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公布 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清理政府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的通知》(新政辦明電〔2021〕186號)和《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計劃生育內容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辦明電﹝2021﹞298號)精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實施部門對現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修改(3件)
(一)對《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九條。
(二)對《烏魯木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三十一條。
2.刪除第三十二條。
(三)對《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損毀或者移動儲備土地圍墻、柵欄和標識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廢止(7件)
(一)《烏魯木齊市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二)《烏魯木齊市砂、石、粘土類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三)《烏魯木齊市施放氣球飛艇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
(四)《烏魯木齊市動物防疫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五)《烏魯木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六)《烏魯木齊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七)《烏魯木齊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