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
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大常委會
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
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36號
2024年10月24日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已經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1日
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24日哈密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
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共生共榮的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內從事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經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具體范圍以《新疆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三條哈密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社會參與、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伊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濕地公園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濕地公園保護統籌協調機制,研究濕地公園規劃建設、政策支持、職責分工等重大事項。濕地公園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工作,指導村、社區依法將濕地公園保護納入村規民約。
第五條市、伊州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公園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伊州區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利用及其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公園保護。
第八條濕地公園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相關專業規劃應當征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市、伊州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設立保護標志和界標,標明濕地的范圍、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部門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破壞、改變、移動標志和界標。
第十條經批準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經營項目、旅游服務等活動應當與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一致,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濕地公園內的生產、生活污水應當納入污水排放系統。
第十二條市、伊州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公園生態用水需求。定期組織水域清淤疏浚,因地制宜貫通濕地公園局部水域水系,組織開展水生態治理。
第十三條禁止在濕地公園內獵捕野生動物、擅自放生動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候鳥棲息和覓食環境。
第十四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掛牌、圍欄、苗木繁育等措施保護濕地公園內的左公柳、沙拐棗等傳統特色植物。
修復濕地公園內植被,應當優先選用濕地公園傳統特色植物和本市鄉土植物。
第十五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知識科普宣傳,合理規劃科普研學路線,設置濕地野生植物銘牌,建立濕地宣傳欄,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在濕地公園內的草坪、林下空間等區域劃定開放共享區域并設置標志,滿足公眾搭建帳篷、運動健身、休閑游憩等戶外活動需求,并向社會公布開放共享區域、開放時間、活動類型和注意事項等。
第十七條禁止車輛進入濕地公園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下列車輛除外:
(一)輪椅車、兒童車等非機動車;
(二)濕地公園內專用觀光車輛;
(三)執行任務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以及電力、水務、通信、養護、施工等作業車輛;
(四)濕地公園內綠道允許通行的非機動車。
準許進入濕地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
自駕游車輛在濕地公園的停車場停泊、駕乘人員留宿的,應當遵守濕地公園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周邊環境,結合濕地公園實際設置自動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噪聲值。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濕地公園內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噪聲污染。
第十九條在濕地公園內進行賽事、演藝、節慶、展覽、宣傳等活動,應當征得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指定區域進行。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
濕地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做好經營場所的清掃和保潔工作。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