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22年9月30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根據2023年6月7日《哈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縣城)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服務和用熱等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當年建成并出售的居住建筑(含商住一體建筑),第一個供熱期可以由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熱費,代收方式按照供熱企業與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協議執行。已建成但未出售的居住建筑由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熱費。自第二個供熱期起,供熱用熱雙方按照供熱用熱合同履行相應義務。
非居住建筑自第一個供熱期起,由供熱用熱雙方按照供熱用熱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熱用戶因房屋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產權關系發生變更的,變更雙方應當通過供熱單位辦理變更供熱用熱手續,結清往年熱費。
第四條 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低于20℃時,可向供熱單位提出室內溫度測量申請。供熱單位接到申請后,應當于24小時內派員測量室內溫度,測量標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水供熱供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執行,并做好測量登記,測量記錄須經熱用戶與供熱單位雙方簽字認可,測量結果作為退費的依據。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標準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退費。當日熱費按照每個供熱期熱費總額與總供熱天數的比值計算。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8℃、低于20℃應當退還當日熱費的15%;
(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應當退還當日熱費的20%;
(三)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應當退還當日熱費的40%;
(四)供熱溫度低于14℃,應當退還當日熱費的70%。
屬于熱源、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責任造成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標準的,供熱單位可以依法向責任方追償。
第五條 非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標準的,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在供熱用熱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六條 供熱收費面積的確定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一)多層居民住宅(六層及以下)的供熱面積按不動產登記證證載面積的90%計算;
(二)高層居民住宅(六層以上)的供熱面積按不動產登記證證載面積的85%計算;
(三)獨棟別墅及平房住宅的供熱面積按不動產登記證證載面積計算;
(四)無不動產登記證的房屋供熱面積按照房產證、房產實測報告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買賣契約確定;
(五)供熱用熱雙方對房屋建筑面積有爭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房產測繪機構進行測定;
(六)非居民建筑熱費收取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辦理停熱的熱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繳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繳費的面積按照前款標準執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房屋接入集中供熱,應當于當年6月15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用熱申請,并提交用熱申請書、建筑規劃總平面圖、供熱管網施工圖等資料。
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用熱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符合用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當與申請人簽訂供熱用熱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用熱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原因。
第八條 供熱單位負責對熱源、入戶閥以外的供熱管網、二級、三級換熱站等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供熱計量裝置進行日常維修改造、養護、運行和管理,費用計入供熱成本。由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投入使用的換熱站保修期(兩個供熱期)滿后,整體移交供熱單位,所產生的日常維修改造、養護、運行和管理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以入戶閥門井為分界點,含閥門井及換熱站的分界點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日常維修改造、養護、運行和管理,費用計入供熱成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所產生的日常維修改造、養護、運行和管理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第九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熱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熱用戶應當全額繳納熱費:
(一)熱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二)熱用戶擅自擴大供熱面積或者改變供熱方式的;
(三)因供熱設施故障或突發事件導致停熱,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供熱的;
(四)因熱用戶的自身原因造成其他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或情形。
第十條 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的熱用戶,應當在每年供熱期開始前,至少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供熱單位申請停熱或恢復用熱,供熱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為熱用戶辦理完成停熱或恢復用熱手續。
已辦理停熱的熱用戶在供熱期間不得私自用熱,停熱期內申請恢復用熱的,應當向供熱單位重新申請辦理恢復用熱手續且全額繳納熱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