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拉薩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拉薩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2024年3月27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2024年3月18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聯網與整合
第四章 應用與維護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聯網、整合、應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場所和重點部位進行視頻圖像信息采集、傳輸、控制、顯示、處理和存儲的系統。
第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全域覆蓋、統一標準、聯網共享、安全可控、依法應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以及數字城市建設體系。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功能園區管理機構做好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大數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教育、自然資源、商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文化、市場監督管理、旅游、衛生健康、國家安全等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工作。
郵政、金融、電信、電力以及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行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國家安全、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和實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九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場所和重點部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城市主要出入口、干道、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節點、要害部位、案件高發區域、城市廣場和治安復雜場所、水域;
(二)火車站、汽車站、公交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出入口、主要人行通道;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四)黨政機關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五)電信、郵政等營業網點出入口、營業場所公共區域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出入口、營業場所公共區域;
(七)大型能源動力、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和加油(氣)站、油庫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市場等單位主要出入口、營業場所人員聚集部位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九)學校、幼兒園、醫院主要出入口,醫院掛號大廳、候診大廳等開放區域的人員聚集部位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場所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景區等出入口、安檢區、室外人員聚集區域;
(十三)城中村、住宅小區、旅館、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出入口、主要通道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區域;
(十四)其他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和相關設備:
(一)旅館客房、集體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
(二)金融、保險、證券場所中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操作區域;
(三)選舉箱、投票點等可以觀察到個人意愿表達情況的區域;
(四)其他可能泄露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場所和區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同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所有者與使用者約定建設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者負責建設;公共場所和部位所有權屬于國家的,由其管理者負責建設。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履行社會職責,承擔本單位周邊公共區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規定,預留接入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網共享平臺的硬件、軟件接口。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大數據管理、國家安全等部門制定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格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及符合相應要求的設計、施工和維護單位。
任何部門不得指定產品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維護單位。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按照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要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第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做到視頻圖像采集設備位置安裝合理、采集范圍固定,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方案和驗收材料等相關資料報所在縣(區)公安機關備案;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于本辦法施行后六十日內報所在縣(區)公安機關備案。不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所在縣(區)公安機關指導下限期完成升級改造。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基礎資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信息,建設單位應當立卷歸檔并依法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備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設或者場所、部位改變用途等確需拆除的,應當在拆除前十五日向所在縣(區)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架設管線或者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的,不得妨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圖像采集。
第二十條 在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準入機制,選用安全可控的產品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專業隊伍,不得接入互聯網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第三章 聯網與整合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網共享平臺。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市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網共享平臺與自治區級共享平臺和縣(區)級共享平臺的級聯。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自然資源、商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文化、市場監督管理、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本系統管理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接入同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網共享平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資源整合聯網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編制應當接入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網共享平臺的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應用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在社會治理、智能交通、服務民生、生態建設與保護等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因司法工作需要,行政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或者有關部門因調查、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可以查閱、調取、復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基礎信息或者視頻圖像信息,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查閱、調取、復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函;
(三)履行相關登記手續;
(四)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未按照前款規定查閱、調取、復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人員有權拒絕。
第二十九條 老人、兒童、智障人員走失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查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聯網共享平臺的相關視頻圖像信息,但不得復制和調取。
第三十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維護單位對于系統設計方案、設備類型、地址碼等基礎信息以及獲取的視頻圖像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存儲的視頻圖像信息按照規定用于公共傳播時,應當對涉及當事人個體特征、機動車號牌等行蹤軌跡的個人信息采取保護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維護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委托專業機構維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維護管理具體事項、維護時效和信息資料保密義務,保證系統安全運行。使用單位應當對維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至少留存三十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留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單位應當采取授權管理、控制訪問等措施,限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方案、設備類型、安裝位置、地址碼等基礎信息以及系統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的查閱、復制、轉發,保障信息安全。
顯示、存儲、傳輸、控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基礎信息和視頻圖像信息,涉及違法犯罪證據的,應當采取信息保全等技術手段,保證原始視頻圖像信息不被刪改和破壞;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符合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重大情況報告、操作維護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二)建立系統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評估、評價制度;
(三)建立系統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
(四)建立系統監看人員檔案;
(五)對系統監看、操作、維護等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六)不得無故中斷系統運行;
(七)不得擅自改變系統設施、設備的位置、功能和攝像頭指向方位;
(八)禁止與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九)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妨礙系統正常運行;
(二)未經允許,獲取、復制、刪除、修改、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基礎信息或者視頻圖像信息;
(三)非法侵入、破壞、擅自刪改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程序和運行記錄;
(四)擅自中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五)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驗收、整改情況;
(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措施以及落實情況;
(三)升級改造情況;
(四)日常運行、維護以及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建設并予以通報批評;逾期未建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單位安裝的,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對系統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基礎資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立卷歸檔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園林綠化、架設管線或者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妨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采集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圖像采集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處罰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