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日喀則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人民政府
日喀則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日喀則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6日日喀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減少健康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提高全民文明衛生素質和社會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愛國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衛生縣城、衛生鄉鎮和衛生村(居)等衛生創建活動。推進健康城市、健康街道(鄉鎮)、健康社區(村)、健康單位(企業)、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健康創建活動,營造健康環境、優化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動員全民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活動;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六)受理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協調、督促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七)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實行衛生劃區包干責任制,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度;
(三)實行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四)實行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第十條 市、縣(區)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愛衛會下設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承擔本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愛衛會,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衛生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絡。
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支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等防治知識,并對其工作人員開展技術培訓。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為所屬區域內的村(居)民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健康教育服務。
第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提升居民健康素養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健康教育,開展健康培訓和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九條 車站、機場、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利用電子屏幕、宣傳欄等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內容。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含電子煙)。
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并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產品),煙草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一)對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點、車站、機場、建筑工地、校園周邊、集貿市場、背街小巷、流動人口聚居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衛生,實施重點治理;
(二)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建設;
(三)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
(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完善供水設施建設,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統籌解決城鄉飲用水安全問題。
第二十三條 個人應當保護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塑料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污水、建筑渣土、污物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三)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
(四)損壞公共設施;
(五)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在公共場所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廣告;
(六)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無衛生死角。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擺攤設點、亂扔垃圾、亂倒污水、隨地吐痰現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
(二)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實現全面密閉化,運輸體系完善,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三)公共廁所和垃圾轉運站設置滿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范;
(四)綠地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
(五)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六)集貿市場衛生管理規范,環衛設施齊全,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
(七)建筑工地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范;
(八)居民區庭院、樓道保持干凈整潔,無亂堆亂放現象。
第二十五條 農村環境衛生治理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邊、河邊、橋邊等公共環境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廢棄物;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三)墻壁、電線桿、樹木無亂貼亂畫;
(四)主要道路兩側和房前屋后無亂搭建、亂堆放,建筑材料堆放整齊;
(五)人畜分離。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采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落實預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范圍內,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全社會成員應當積極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病媒生物消除、消殺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不得生產、配置、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衛生殺蟲藥劑和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三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控制措施符合相應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群眾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督機制。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組織監督檢查,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促進整體衛生水平的提高。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對本轄區、本系統和本單位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責任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委員會、商戶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愛衛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三條 對于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規勸和舉報。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