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8 年 10 月 11 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4 年 11 月 27 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七章 預算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圍繞和服務大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實施、全面覆蓋、聚焦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健全預算審查監督機構。
第五條 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常務委員會授權,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并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國有資產和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制度,每年聽取有關情況的報告。開展預算審查監督時,應當與國有資產和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監督相銜接,將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作為預算審查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審查結果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聯系代表制度,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建立預算審查專家制度,聘請預算審查專家協助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委托專家或者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專題調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共同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對相關領域部門預決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等開展調查研究。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經聯網監督系統,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網絡化和智能化。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共享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推進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統計、審計、稅務、海關、金融、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國有資產、自然資源等部門與財經聯網監督系統聯通。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意見與相關決議、決定以及審查結果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會議結束后二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批準后二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由各部門在批復后二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并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三公”經費、政府采購等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情況,以及部門年度決算數與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
經批準的政府預決算、部門預決算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的預決算公開統一平臺上集中公開,同時部門預決算信息在各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在預決算公開統一平臺上公開的預決算信息應當編制目錄、分類分級、規范完整,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預決算信息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中央直屬部門及單位駐遼機構的預決算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出臺事關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必要時,可以召開預算績效聽證會。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健全制度,完善體系,強化約束,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將重要績效目標與預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將重要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縣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依法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有關情況說明:
(一)預算安排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
(四)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明細表及其分配方法和依據;
(五)預算草案中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的類別表、重大投資項目表及績效目標情況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的專項資金支出表;
(七)政府債務有關情況表;
(八)政府采購預算表;
(九)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表;
(十)預算編制的有關依據和說明;
(十一)其他有關材料及說明。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書面反饋初步審查意見的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代表。
第十六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預算編制是否規范、真實、完整、細化;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入預算是否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是否銜接;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六)上級人民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是否編入本級預算,本級人民政府是否提前下達對下級人民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政府債務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八)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九)依法預先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預算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點審查事項。
第十七條 開展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審查時,應當對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對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貫徹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部門預算編制是否客觀真實、全面完整;
(二)所有收支是否編入預算,非稅收入預算安排是否科學、合理;
(三)預算支出是否科學、合理,一般性支出是否貫徹勤儉節約原則,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是否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預算安排是否細化到具體項目;
(四)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是否科學、合理,預算安排是否與部門績效評價結果相銜接;
(五)預算管理是否規范,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實施預算的措施是否可行,結轉資金安排是否適當;
(六)審計查出問題是否得到整改落實;
(七)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草案應當包括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和說明等有關材料。
省、市、縣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預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入和支出政策調整變化情況;
(三)收入、支出安排等財政總量政策與本地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宏觀調控要求的一致性情況;
(四)上一年度本地區和本級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評估情況,本年度本級政府舉借政府債務的主要用途、償還計劃等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及績效目標情況;
(六)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并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縣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印發代表。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的基本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三)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完成預算草案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五)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否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六)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未成立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可以成立臨時的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提出關于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將批復的本級各部門預算和批復的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決議、決定的要求;
(二)預算收入是否依法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三)本級預算及部門預算批復、支出撥付、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
(四)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五)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算收入超收、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七)預備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九)預算信息公開情況;
(十)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和財政收支情況;按季度報送本級預算收支、上級政府轉移支付和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執行等情況。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部門預算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宏觀經濟、金融、審計、稅務、統計、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數據信息,并保證數據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省、市、縣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調整情況后,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內,提出全省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市、縣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人民政府債務收入使用計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內,將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完整、細化;
(三)提出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預算調整的項目和數額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四)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五)預算調整提出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符合國家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的規定;
(六)執行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的基本情況;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調整的事項是否可行;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否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預算調整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條 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在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不同預算級次間的預算資金調劑、部門的預算資金與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間調劑的有關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財政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作關于本級決算的報告。
決算草案應當包括本級決算草案及說明等有關材料。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支出決算要列示重大投資計劃、重大投資項目表和一般公共預算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表。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入和支出政策調整變化情況;
(三)收入、支出安排等財政總量政策,與本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宏觀調控要求的一致性情況;
(四)支出預算、決算和政策落實的主要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和實施情況;
(六)支出預算調整情況及原因;
(七)支出完成預算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與政策落實效果情況;
(九)政府債務規模、期限、結構、使用、償還、風險等情況;
(十)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意見,送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意見后七日內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完成預算情況;
(三)財政收支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績效與政策實施效果情況;
(四)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
(五)結轉資金的使用和資金結余情況;
(六)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七)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政府轉移支付情況;
(八)政府債務有關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預算收入短收的數額、原因及處理情況;
(十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三)部門決算編制情況;
(十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預算的決議執行情況;
(十五)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開展決算草案審查時,應當對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決算草案的基本情況;
(二)本級決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否批準決算提出建議;
(四)本級決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級決算后,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并將批復部門決算的文件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政府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準以及預算執行監督,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推動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完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中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細化預算報告、預算調整方案報告和決算報告中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債務重點審查監督下列內容:
(一)新增政府債務規模合理性;
(二)新增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情況;
(三)新增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方向;
(四)新增政府債務項目的合規性;
(五)政府債務償還計劃和償還資金來源情況,政府債務風險防范化解等情況;
(六)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七)政府債務風險防范預警機制的運行情況;
(八)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情況;
(九)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
(十)其他與政府債務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政府債務報表等材料,每半年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本行政區域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篩選、審核、儲備及評審等情況。政府債券使用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政府債券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七章 預算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監督,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執行、決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審查和批準決算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并在每年年末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重要政策實施和財政資金績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審計查出的問題;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原因分析及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及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四)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單獨作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等以及相關材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的;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提出的意見,未研究處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到會聽取意見、回答或者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預算、決算、審計查出問題等,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的;
(五)其他妨礙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預算審查監督職權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五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并匯總本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下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