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一條。
二、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重要經濟目標及其防護類別、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共同確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實行分類防護。”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修改為“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三、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但是,從事產前診斷中產前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
四、對《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公路路政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轄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管轄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州、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照職權負責管轄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負責管轄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林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相關工作。”
(二)將第六條中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三)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加強對公路沿線河道、湖泊、荒坡、破損山體的整治,優化路域環境。”
(四)將第十六條中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代為補種”修改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為補種”。
(五)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路產賠償或者補償的收取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六)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七)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1.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中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第二十八條中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3.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和第三十九條中的“公路路政執法人員”修改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5.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第三十九條中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五、對《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條中的“省外”和“在本省行政區域或者本省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二)刪去第四十七條中的“省外”和“在本省行政區域或者本省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六、廢止《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