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
(2024年12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海釣行為,保障海釣活動安全、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釣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海釣,是指除漁業捕撈生產以外,以休閑娛樂、體育運動為主要目的,利用船舶、岸堤、島礁、磯石、漁旅綜合平臺等進行的海洋垂釣行為以及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海釣的行為。
第四條 海釣活動應當將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海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從源頭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釣安全管理統籌協調機制,完善海釣活動監督管理體系、海上搜救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協調解決海釣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非法海釣活動的排查,配合、協助執法單位查處非法海釣活動,協助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海釣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實現信息互通,監督指導海洋和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漁業碼頭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漁港水域范圍外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依法舉辦的海釣賽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海警、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氣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釣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釣魚協會、休閑漁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行業管理,規范行業行為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加強行業糾紛調處。
行業協會等組織的發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通過手機軟件、微信公眾號、微信群等平臺渠道向會員普及海釣活動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推薦較為安全的釣區。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規劃建設休閑漁業碼頭或者設置休閑漁業錨泊區,作為海釣活動的集散中心。
第九條 海釣活動的釣區、釣位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設置。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組織巡查等方式加強轄區內的釣位管理。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水域開展海釣活動:
(一)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二級警戒線內以及相關單位依法確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橋區水域;
(二)航道、錨地、水上交通密集區等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
(三)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的水域;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航禁釣水域。
第十一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配合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應當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
嚴禁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開展海釣活動。
第十三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應當落實進出港報告制度,出航前由船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名、航行計劃、乘員名單、應急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定位通訊終端等裝置,嚴禁擅自關閉、拆除、遮蔽、改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為乘員配備救生衣和定位設備。
鼓勵乘員攜帶衛星電話出航。
第十五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靠在通過驗收合格的碼頭或者經核定的臨時停靠點;
(二)乘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三)不得超航區、超抗風能力等級航行;
(四)服從有關部門發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五)不具備夜航條件的不得在夜間航行;
(六)船員不得酒后駕駛;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駕駛及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證書,船員需持適任證書上崗。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出航前,船長應當組織檢查安全生產設備、證書證件、船員配備、船舶適航、乘員人數等情況,排查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報告;不得違規或者冒險出航。
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航行期間,遇緊急情況或者發生事故時,船長應當立即向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和所在區域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并組織乘員進行自救;事故發生后,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海釣人員在出港前應當如實向船長或者船員提供其身份、聯系方式和緊急聯系人等信息,海釣人員拒不提供相關信息的,船長應當拒絕其登船。
海釣人員在船期間不服從船長或者船員指引管理,船舶已經出港的,應當立即返航。
第十八條 海釣人員在海釣過程中嚴禁以下行為:
(一)采取垂釣以外的其他作業方式;
(二)垂釣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三)使用可能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餌料、藥劑或者集魚、誘魚工具;
(四)在船舶上垂釣未穿著救生衣;
(五)對人行道、機動車道以及非機動車道形成阻礙,妨礙道路通行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相關行為。
第十九條 各區應當加強海上搜救能力建設,會同海事、應急管理、漁業、交通運輸、公安、海警等單位建立海上救援聯動機制,制定完善海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海上救援力量儲備和救援響應演練。
第二十條 海釣管理執法實行首接責任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執法單位接到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涉嫌違法海釣的,應當先行受案調查,對于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單位依法處理。接受移送的執法單位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海警、應急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單位以及屬地政府建立信息通報、綜合監管、聯合執法機制,適時開展聯合執法,嚴格查處非法海釣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船舶擅自進入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二級警戒線內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確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橋區水域開展海釣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安裝或者擅自關閉、拆除、遮蔽、改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定位通訊終端等裝置,或者未為乘員配備救生衣和定位設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海釣人員使用可能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餌料、藥劑或者集魚、誘魚工具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