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經濟特區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停車設施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13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規范機動車停車秩序,促進城市交通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特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場地,包括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泊位,以及主要供單位、住宅區內部使用的專用停車場(庫)等。
公共交通車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以及摩托車等機動車專用的停車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設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停車設施管理的資金投入。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全市停車設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人民防空、生態環境、消防救援、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設施納入網格化管理,協助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開展停車自治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支持引導成立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推動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停車設施建設和停車服務行為,促進停車服務行業標準化、智能化建設,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停車設施管理工作。
第六條 停車設施管理遵循科學規劃、政府引導、多方參與、保障民生、社會共享的原則。
市、區(縣)人民政府通過停車設施管理協調機制,按照統籌安排、分類施策、先城市建成區后全市域覆蓋的工作思路,逐步推進停車設施管理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市、區(縣)城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編制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但是,市本級專項規劃已覆蓋的區,不再重復編制規劃。
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相關成果及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市、區(縣)城管部門根據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保障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維護保障和智能化建設管理,逐步形成投資多元化、經營規模化、服務專業化的格局。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停車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優先考慮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用地并將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綜合考慮彈性年期出讓、出租或者先租后讓等新型用地供應方式。
鼓勵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政務服務中心、醫院、學校、商場、市場、景區、住宅區等周邊區域,供應土地用于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公共停車設施,實施城市更新時超配建公共停車設施。
鼓勵在不影響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公交場站、學校操場以及人防工程等場所地上空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第十條 經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政府存量土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設施。經產權人同意,可以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臨時停車設施的設置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臨時公共停車設施的設置,可以由市、區(縣)人民政府通過停車設施管理協調機制審定,不再辦理相關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定,按要求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既有停車設施通過技術改造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停車設施。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道路周邊停車需求、道路通行條件和承載能力以及相關設置規范,依法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
城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統一道路停車泊位標志、編碼和標識系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住宅區、景區等周邊選擇具備條件的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夜間、周末、法定假期的限時段停車泊位,明確停車時間和停車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劃定限時長的機動車臨停快走區。
第十三條 鼓勵專用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本住宅區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放。
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協調有關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用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放。
第十四條 市城管部門會同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定期開展停車設施資源普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城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平臺,制定平臺管理、停車設施信息化管理和停車數據接入技術指引等制度,落實信息安全管理和開放共享,匯集停車設施分布、車位數量、使用狀況、停放時段和收費標準等停車設施信息并向社會公布,提供停車引導、車位共享等便捷停車服務。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停車設施,以及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的專用停車設施,應當配建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并接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鼓勵其他停車設施配建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并接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于停車設施投入使用的十五日前向城管部門辦理備案,并提交相應的備案資料。本辦法施行前已投入使用但未備案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城管部門辦理備案。
停車設施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停車設施依法停止(暫停)使用的,管理者應于變更或者停止(暫停)使用的十五日前告知備案的城管部門。
市城管部門應當依托停車信息管理平臺對備案工作實行管理,匯集相關停車設施信息。
停車設施備案管理的具體制度由市城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市城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停車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定期通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信息,協同推進停車設施科學規劃、高效管理和便捷服務。
第十七條 因大型群眾性活動、節假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緊急疏導交通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需要暫停使用道路停車泊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通知相關管理單位和城管部門。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設施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進行運營、維護和管理。
專用停車設施由管理者負責日常運營、維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停車供需情況、城市綜合交通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其他停車設施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準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等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條 停車設施管理者應當依法制定和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做好停車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確保各項設施設置齊全、運行正常,規范停車服務,提升停車服務質量。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停車管理制度,依法文明有序停車。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城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對違反停車設施管理的行為的舉報和投訴途徑,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做好處理和反饋工作,并對舉報、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市、區(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法制定停車設施信用評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的《汕頭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