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交通運輸部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明確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五)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民航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加處罰款的,應當下達加處罰款決定書。
第六十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超過30日,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下達催告書。
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七條 民航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民航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包括申請事項、事實、依據和理由等,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民航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民航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八條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制作結案報告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被處罰人自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
(五)決定撤銷立案的;
(六)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案件辦理完結后,民航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執法案卷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歸檔。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要求的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九章 行政處罰的監督
第七十條 中國民航局對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活動實施監督;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的行政處罰活動實施監督。
第七十一條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發現民航行政處罰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結合具體情況,選擇適用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等措施: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條 民航行政機關和監察員的行政處罰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三條 監察員在行政處罰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3年3月19日以民航總局令第1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于2021年9月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0號修改的《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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