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開展退役軍人創業貸進一步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創新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開展退役軍人創業貸進一步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創新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開展退役軍人創業貸進一步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創新的通知
金發〔2024〕41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開展退役軍人創業貸進一步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創新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和《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1部門關于支持退役軍人創業創新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2〕77號)有關要求,決定開展退役軍人創業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政策內容
(一)支持對象。包括個人創業的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個體工商戶、退役軍人創辦的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中,個人創業的退役軍人是指有條件、有意愿創業,但未辦理工商登記的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且退役軍人作為經營者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退役軍人創辦的中小微企業是指退役軍人擔任控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滿1年的中小微企業;退役軍人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退役軍人擔任理事長滿1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退役軍人創辦的中小微企業中,退役軍人職工(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為準)占職工總數20%以上的,作為重點支持對象。
(二)貸款方式。鼓勵銀行機構為支持對象發放信用貸款。根據支持對象實際情況和用款需求,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倡導實行3年期內一次授信、隨借隨還、循環使用。充分運用退役軍人獲得的軍功榮譽表彰等信息,優化信貸審批模型,在客戶準入、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傾斜。貸款資金用于支持對象自身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購房、投資、理財等非生產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匹配產品。銀行機構發放退役軍人創業貸,要在現有信貸產品中積極為支持對象匹配適合的產品,鼓勵研發專屬信貸產品,努力滿足支持對象融資需求。支持對象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要優先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銀行要開辟綠色通道,不斷優化辦貸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提升服務效能。
(四)承辦銀行。鼓勵銀行機構積極參與退役軍人創業貸業務。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在充分尊重銀行機構參與意愿的情況下,綜合考慮銀行機構的服務能力、經營情況等,在地市或縣區確定一定數量的承辦銀行。
二、強化流程管理
(五)信息推送。有貸款需求的支持對象向所在地市或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在承辦銀行中自主選擇1家意向銀行。地市或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其退役軍人身份,在日常聯系、了解支持對象及其創辦的經營主體情況基礎上,及時將有需求的支持對象名單推送給承辦銀行。
(六)主動服務。承辦銀行收到推薦名單后,應及時主動開展服務對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對象實際融資需求與經營、資信等方面情況,加快開展調查、審查、審批等工作,提高審批授信效率。對審批通過的,要及時發放貸款;對審批不通過的,要做好解釋說明。
(七)貸后管理。承辦銀行要定期回訪支持對象,做好貸后服務工作,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還款來源等開展跟蹤監測。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支持配合。
三、防控信貸風險
(八)嚴格貸款審批管理。承辦銀行要認真落實貸款審批各項要求,優化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應用,用好企業信息共享平臺,認真開展貸款審查,加強審核把關,自主決策發放貸款。
(九)強化信貸風險監測。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及時全面掌握退役軍人創業貸發放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及時提示信貸風險。承辦銀行要跟蹤并認真研判,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貸風險。對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存在逃廢債行為的,要納入失信債務人名單。
(十)增強風險意識。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利用適應性培訓等時機,對有條件、有意愿創業的退役軍人,針對性開展信貸政策解讀、經驗分享、實踐指導、金融風險提示等。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指導銀行機構積極向退役軍人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退役軍人金融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
四、認真組織實施
(十一)明確職責分工。金融監管總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建立總對總合作機制,統籌推進退役軍人創業貸工作。各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轄內退役軍人創業貸有關工作,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轄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身份審核、常態化聯系、名單推送等工作。異地創業的退役軍人身份審核工作,由支持對象申請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戶口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政治擔當,指定專人溝通對接,確保此項工作落實落地。要建立常態化聯系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細化工作流程,聯合開展議事會商、實地調研、工作通報、調度指導等,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十三)強化宣傳引導。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廣泛宣傳,鼓勵銀行機構積極參與。銀行機構開展退役軍人創業貸工作情況,作為監管評價加分參考因素。要及時總結和宣傳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典型引路作用,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金融監管局要加強與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信息共享和統計監測,每年年后20日內報送工作總結。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