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數字治理若干規定
南京市城市數字治理若干規定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城市數字治理若干規定
南京市城市數字治理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提升城市數字治理水平,優化公共服務效能,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數字治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數據驅動、共享融合、多元參與、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數字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和完善財政保障機制,研究部署城市數字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推動落實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統籌數據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推進城市數字治理相關工作。
市、區和江北新區、鎮(街道)三級城市數字治理機構負責為城市數字治理精細化、網格化、智慧化提供數字基礎能力支持和數據服務,對城市運行態勢進行監測研判。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南京都市圈、長三角等區域其他城市數據領域合作,協同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共同促進電子證照等跨區域互認互通,強化城市間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的深度融合,逐步形成數字治理高效協同、數字服務普惠共享、數字產業融合創新的數字生態。
第五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數字治理需求,按照綠色、安全、高效的原則統籌全市政務云和政務網絡建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所建設的云網設施應當由市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架構、統一標準、統一運維的要求,統籌建設城市運行和治理智能中樞,推進算力以及人工智能訓練推理平臺的集約建設,實現共性組件、算法、模型等統一集成部署,并將智能中樞共性能力納入數字資源共享清單。
本市按照統一架構、統一用戶體系、統一門戶、統一數據資源池的要求推進“一部門一系統”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工作。市、區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維以及運營、信息化服務采購(含數據采購)等,應當納入本級政務信息化統籌管理。數字資源共享清單中已有的內容,不得重復建設和采購。
第七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和管理市公共數據平臺,區、江北新區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標準統籌管理和維護本區域公共數據平臺,并與市公共數據平臺對接。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在公共數據平臺之外新建公共數據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歸并至公共數據平臺。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管理機制,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構建標準統一、布局合理、管理協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做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實現數據資源目錄全域性、動態化管理,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與國家、省數據平臺雙向聯通。
第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時空大數據等基礎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市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市公共數據平臺,統籌推進全市時空資源的匯集治理、編目上架和時空數據統一共享服務。
第九條 本市通過物聯感知體系建設,推動城市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強化城市整體運行態勢實時和全面感知能力,提升城市設施韌性、管理韌性、空間韌性。
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運行物聯感知標準規范,建設城市物聯感知基礎支撐平臺,統籌推進物聯感知數據聯網共享。
第十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數據及時匯聚、回流等工作。下列數據按照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統一管理:
(一)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
(二)教育、醫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環境保護、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
(三)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本市應用需求提供的數據;
(四)其他應當納入統一管理的數據。
使用市級以上垂直管理業務系統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健全數據回流反饋機制,積極爭取和配合上級應用系統的數據屬地回流。
第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公共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對公共數據質量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源頭治理,貫通全市異議數據處理通道,形成數據源頭部門、提供者、使用者等多方協同的閉環治理機制。
鼓勵社會公眾通過信函、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及政務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共數據質量監督。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公共數據有異議或者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數據主管部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提供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和回復。
第十二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自然人、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主題庫建設。
市有關部門應當響應基層數據需求,向區、江北新區以及鎮(街道)、村(社區)提供基層治理所需的公共數據,促進數據直達基層,避免基層重復采集。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需要調取有關組織和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信息。
第十四條 本市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創新數據流通技術和模式,統籌布局數據空間等新型數據流通基礎設施,推進企業、行業、城市、個人、跨境可信數據空間建設運營,逐步形成廣泛互聯、資源集聚、生態繁榮、價值共創、治理有序的數據空間網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推進數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構建跨行業、跨區域的數據流通可信互認體系。
第十五條 本市應當圍繞人工智能發展的算力、數據、算法等核心要素,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構建全市一體化算力體系,推動高質量數據集和算法、模型建設,拓展人工智能在城市治理過程中的應用場景,提升公共安全、規劃建設、城市管理、道路交通、生態環境等領域的智能化水平,深層次賦能城市治理。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規劃、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推動本市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未來網絡等數字技術的首創首用、集成應用、示范推廣。
第十七條 本市依托“一網統管”平臺優化市域治理,提升設施聯通、數據融通、平臺互通、業務貫通水平,構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應用場景。
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消防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圍繞日常管理、應急管理等需求強化應用場景建設,并將工作體制、機制、系統與“一網統管”平臺銜接。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城市運行重大事件綜合指揮調度機制。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指揮調度需要進駐城市數字治理機構,集中開展城市運行監測和指揮調度。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司法行政、仲裁等部門和機構應當積極推進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拓展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在案件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方面的應用。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數字孿生、人工智能等技術,發布城市各領域運行相關動態,引導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依法參與城市治理活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數字治理新格局。
建立健全城市數字治理多元參與渠道,鼓勵社會公眾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絡新媒體等渠道表達意見、提出需求,將社會公眾反映的社情民意作為城市數字治理和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進傳統服務,創新智能化服務,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提供適用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使用本市建設系統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應當按照標準向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時匯聚全過程辦理數據。
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政務服務關聯事項集成辦理。涉及多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聯合辦理的,應當通過集中辦理、并行審查、數據共享、聯審聯辦等方式提升審查效率、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
第二十二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設全市統一的“我的南京”系列門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整合各類政務應用,依托統建類門戶進行同源管理、同源發布。
第二十三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發展與安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完善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制定本市重要數據目錄和數據流通負面清單,構建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等風險控制機制。
市數據主管等有關部門在履行政務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有權依法對有關單位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城市數字治理安全主體責任,發生網絡、數據等領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安全事故影響的對象。
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開展數據安全領域重點技術攻關,發展和提供面向不同行業需求的定制化、精細化數據安全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數字治理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暢通行業組織、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媒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社會監督渠道,預防和制止數據壟斷、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城市數字治理工作的社會宣傳,增強社會公眾認知度和參與度。
第二十五條 本市推行首席數據官制度,首席數據官負責推動本區域、本部門數字化轉型工作,宣傳、貫徹、落實數據標準規范,推動數據工作與業務工作、行業管理協同開展。
建立城市數字治理專家咨詢論證機制,對城市數字治理涉及的技術、安全、法律等問題進行評估、論證,為城市數字治理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法,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探索城市數字治理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