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工會條例
黑龍江省工會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工會條例
黑龍江省工會條例
(2024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工會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龍江實踐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工會,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會應當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工會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引導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發揚東北抗聯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北大荒精神;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五條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二)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三)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落實相關工作。
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推動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工業(科技)園區等可以建立區域性工會聯合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地方產業工會或者行業性工會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第八條地方總工會應當推動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
靈活就業勞動者、農民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以及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可以加入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會組織。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第九條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工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當依法依規確定。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商確定。
鄉鎮、城市街道、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工業(科技)園區等區域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應當配備工會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聘用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
第十條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工會組織,可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可以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代表和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擔任。
第十一條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適應其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根據職工人數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機關、社會組織的工會應當采取適當的形式,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行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勞動保護等事項,依法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可以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所在單位或者行業代表組織簽訂集體合同,推動制定、完善勞動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于收到工會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通知本單位所在地基層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于收到工會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工會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收到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后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于三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工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地方各級總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一)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侵犯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六)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集體合同的;
(七)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情形。
第十七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依法查閱、復制與侵權事實有關的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依法報告有關部門時,應當同時報告地方總工會。
工會應當派員參加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報工會。
用人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因工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工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企業建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勞動關系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負責人,并接受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業務指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辦事機構可以設在企業工會。
女職工十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可以依法聘任工會相關工作人員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參與辦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督促企業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量、勞動強度、勞動報酬構成、勞動報酬支付辦法等,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工會應當推動構建生育友好型就業環境,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執行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制度,協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母嬰照料、托育托管等服務,保護職工生育和照顧家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通過建立法律服務組織等方式,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第二十三條工會應當開展幫扶送溫暖、互助保障、就業服務等工作,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
工會應當開展文化、教育、體育、療休養等活動,關心關愛職工身心健康,提升職工生活品質。
工會可以通過建設服務站點、購買社會服務、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等方式,為職工提供普惠性服務。
工會可以通過組織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技能培訓等方式,為職工提高技能提供服務。
工會應當加強數字化建設,適應不同就業形態勞動者需求,推進網上工會建設,開展線上工會活動,提供宣傳、培訓、維權、幫扶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意見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就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系突發事件的處理等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意見。
地方總工會應當對勞動就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工隊伍狀況等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向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二十六條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工會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并在下達預算指標中單獨列示。
用人單位按月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由稅務機關代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組織的次月起,由設區的市級、縣級總工會或者地方產業工會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工會經費標準向其收取建會籌備金;待工會建立后,按照工會經費管理規定返還。
第二十八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地方各級工會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和管理工會經費,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審查監督工作。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等物質條件,并在工會對相關的場所、設施進行必要的重建、改建、擴建、維護時,依法提供政策、資金等支持。
第三十一條工會開展活動的場所、設施等不動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公益性、服務性原則,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
工會開展活動的場所、設施等不動產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場所、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組織隨所在單位合并、撤銷、解散的,其財產、經費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待遇的標準和資金來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建立工會組織的;
(二)妨礙或者阻撓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妨礙或者阻撓工會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四)妨礙或者阻撓工會依法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的;
(五)拒絕為工會辦公、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物質條件或者在工會辦公、依法開展活動的物質條件需要改善時拒絕提供支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妨礙或者阻撓工會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工會經費、財產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會工作人員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和2002年12月12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同時廢止。